刑事辩护技巧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
侦查是刑事诉讼的开始,也是律师代理的开始,侦查阶段是相对封闭的,案件事实处于不确定状态。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证据情况关系案件结果,因此,所涉的事实和证据线索是需保密的。律师的代理权限虽是有限的,但却是很重要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业务是为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侦查阶段的律师还不属于辩护律师。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只有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律师的角色方称为辩护律师,才具有法律规定的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有权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这就是
律师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的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申请取保候审权,了解涉嫌罪名权和会见权。
律师在侦查阶段主要的事项是与委托人的沟通和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基本情况会见犯罪嫌疑人。
(一)做好与委托人沟通工作。
维护客户是完成刑事诉讼代理全过程的保证,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我们虽与客户签订代理合同,但不能保证完成代理合同服务内容。实践中,律师不能会见或不能及时会见,律师与委托人缺乏经常性的良好沟通,成为侦查阶段退案的主要原因。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都会因各种原因出现退案问题,有的是律师无法解决的问题。如办理职务犯罪、涉黑犯罪和涉及国家机密等案件中,因司法机关原因使律师无法会见情况,会导致委托人不满,经常出现更换律师退费问题。这就需要收案后的全程沟通维护。接谈案件时,要向委托人告知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与委托人签订风险告知书。在服务过程中,要保证与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保持联系和良好的沟通,可采取当面沟通、电话沟通、网络沟通和书面沟通等多种形式。如将每天代理活动形成电子板或打印,发到委托人电子邮箱或传真给委托人。让委托人知晓案件发展进程和情况,争取达到案件虽未达到预期结果甚至差距较大,但委托人对律师服务满意的最佳效果。
(二)向侦查机关提交委托手续,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最大的问题是信息问题,委托人最急的是要求委托的律师最快的向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尽快会见到犯罪嫌疑人,知道亲人所涉案件性质和程度。被刑事拘留的人最盼望的是见到家里委托的律师,向亲人通报自己案情。因此,律师接受委托后,要立即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提交法律手续,争取在最快时间会见到时犯罪嫌疑人。
该阶段的难点是:
1、提交委托代理手续和会见难。会见难是律师办理刑事案件三难中第一难。侦查阶段尤为突出。律师及时成功会见,等于委托的实质成立,如同办理民商案件,法院立案才等于案件的成立,立不上案,委托就会终止。因此,会见无论对委托人犯罪嫌疑人还是对律师来说都是致关重要的。从现行的刑事诉讼法还是国家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都作了明确规定,即除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外,其他的刑事案件律师会见不需要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黑社会、恐怖组织的犯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应该说律师会见是不存在法律上了障碍,不存在法律缺失的问题。但由于侦查工作具有时限性,封闭性,保密性等特点,侦查机关一般情况下,并不希望律师及早接触犯罪嫌疑人,律师虽有会见权,但该会见权是不完整的完全受制于侦查机关,安排实际是变项的批准,是否批准和安排,何时批准,批准会见的时间,会见的次数,会见的内容,均取决于侦查机关。律师完全处于被动局面。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即使是律师向侦查机关提出了会见申请,除非是已被羁押了很久并且侦查机关案件已取得突破外,一般都会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些时间后方可批准会见。会见难主要表现在以下案件中:一是公安机关重大社会影响案件、涉黑案件、国家秘密等案件。二是涉及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三是国家安全机关的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四是各级纪检部门交办的案件和各类专案组侦查的案件。
表现在提交法律手续会见难。提交委托手续和法律手续,是代理刑事案件的第一步,手续提交不上,代理工作无法进行。现行刑事诉讼中在大多此类案件中,办案机关人员相互推诿,刑侦、经侦部门让找专案组,专案组让找刑侦或经侦大队,有的专案组让找上级领导,律师奔跑于各部门之间,跑了几个月,侦查结束了律师连手续都未提交上去,有的办案单位以纪委交办案件特殊或领导不让理由,明确拒收手续和会见请求。根本谈不上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给律师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委托人不信任,认为律师无能而退案。严重影响了承办律师的社会信誉。二是拖延会见。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被第一次传讯后,律师有权当事人委托进行会见,但势必影响办案机关的侦查,因此,办案单位大多抵触,以各种理由拖延。有的办案人员以办案人要提审后才能安排律师会见,办案人没时间安排到场监督人,需领导签字但领导外出等理由推托。
怎样打破障碍实现会见。
1、尽量与办案单位沟通,争取取得理解和支持。有很多案件的会见,如能恰当的与办案人沟通,往往是别的律师会见不上的情况下,得到安排。要摆正位置,不要空谈规定,会见虽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及时安排会见是司法机关的法定义务,但权力部门有法不依执法的随意性和律师处于受制于司法机关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与司法机关进行必要的妥协。
2、在无法通过沟通会见目的不能实现情况下,不要消极放弃,要拒理力争,向人大、党委和上级机关反映投诉,因为在此矛盾中,律师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安全机关阻止律师会见,肯定是违法的。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领导、纪检机关以及地方人大、党委机关投诉,因为任何领导和有关机关都不会表示支持下级司法机关不安排律师会见的作法。如我曾代理的一起山东省某市检察机关办理的一领导干部贪污案。在案件即将侦查结束时,因检察机关原因致使原委托的当地律师无法会见,家里人无法知晓被关押人的情况。因而决定更换北京律师代理。我们接受委托后,即赶赴山东某市。该市检察机关虽热情接待我们,但仍以案情重大,涉及人员多,需保密为由拒绝安排会见,我们据理力争,讲明律师会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特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切实保护律师刑事诉讼中权利中关于会见权的规定。讲明不安排会见会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最后反贪部门以检察长不在签不上字理由,答应我们三日后安排。但三日后我们再次去该市要求会见时,办案人员又以新的理由推托。办案人员及该检察院办公室甚至强制阻止我们上楼见检察长。在此情况下,我们马上写出反映检察机关违法阻止律师会见的书面投诉材料,向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纪
检部门当面投诉,并附刑事诉讼法、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则有关规定,特别是全文附上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规定》,强调规定中“对于律师投诉检察人员违法办案的,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调查,确属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和纪律责任。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的具体规定。我们的投诉得到了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纪检部门的支持,当天就责令某市检察院立即安排会见。我们在第二天便顺利完成会见,并得到了办案人员的道歉。得了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信任,保证了代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首次会见的内容:
第一次会见非常重要,事关委托权的最终落实。你虽然得到了委托人的委托,但委托的决定权是由犯罪嫌疑人决定的。第一次会见如果取得不了犯罪嫌疑人的信任,委托代理即结束。在刑事代理中,很多律师虽然得到了犯罪嫌疑人亲属的委托,进行了会见,但由于律师的形象、专业素质、表达能力等原因,不能得到犯罪嫌疑人信任,导致犯罪嫌疑人拒绝代理。因此,必须对第一次会见一定要精心准备。制定会见提纲。
1、首先要进行心理沟通,得到犯罪嫌疑人信任。关怀之情具有感染力。要用心去体会被告人和委托人的感受,使其产生依赖。如何才能取得委托人的信任和依赖,首先是你必须有值得信赖,值得信赖就是真诚。取得信任是行使代理权的保证,这是致关重要的。先要转达家中亲人的问候,表明亲人并不因其犯罪而嫌弃他,给其以温暖,树立信心,代理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暴自弃是非常可怕的。要表明律师将与其一道度过最艰难的过程,争取光明的前景。要尽量满足委托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理要求,在不违反法律法规情况下,传递双方急于了解的信息和办理所托案件之外的事项。如本人生意中债权债务、经营管理等。
2、要尽量多的掌握了解所涉犯罪事实和案件进展情况。
要对涉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包括量刑、刑事诉讼程序等充分掌握,并能结合本案事实进行解释。千万不能出现回答不上来或模棱两可问题。如防止有误,可将所有涉及本案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甚至相关案例打印出来。
3、要注意会见询问方式。在没有办案人到场监督的情况下,要尽量详细听取案件事实经过,帮助分析对其有利和不利情况,在会见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时,在有办案人监督下,律师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讲解触犯的罪名构成和法律后果,讲解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了解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代为控告的情形。不必具体过问案情,客观上在办案人员在场情况下,犯罪嫌疑人也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辩解,律师的询问会变成办案单位的再次讯问。
4、讲明刑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规定和自首立功的规定,以及争取立功和从轻、减轻处罚的途径。
5、要认真做了询问笔录。律师的询问笔录对于案件侦查可能并不起实际作用。但可以能够体现律师工作态度,能够让委托人知道你
6、注意观察犯罪嫌疑人身体情况,是否有伤,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违法办案问题,如存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领导和检察机关监所检察、渎职侵权部门反映。不能顾忌自己怕得罪办案人而不作为,会失去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的信任。在涉黑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办案人间情绪非常对立,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不会顾及认罪态度而屈服于刑讯逼供,如我们在提供服务或辩护中,对办案人员刑讯逼供行为没有明确的态度,势必引起犯罪嫌疑人和委托人的不满,导致更换律师结果。
会见中应注意的问题
1、不要和委托人一起到时看守所。防止委托人尾随进入会见区。一旦发生,解释不清,给办案人员留下口食,轻则取消会见,重则向律师管理处投诉,甚至被强行拘留。使代理无法进行。
2、注意询问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但大多办案机关和办案人,特别是涉黑案贪污受贿案件、涉秘案件、涉及国家安全案件以及各级纪检移交的案件,根本不允许过问案情,否则终止会见。
3、会见中要注意自己的形体语言,不要产生疑似形体表现。给犯罪嫌疑人接交材料物品,一定注意角度,切忌近身,尽量保持较大距离。
4、不要帮助共同犯罪人间接串供。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间串供会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多名犯罪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各受委托的律师间熟悉原因,律师往往能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办案人在场情况下,往往会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口内容透漏给犯罪嫌疑人。这是相当危险的,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5、律师会见不管是否有办案人在场监督,都要严格自律,律师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一定要遵守有关法律和会见场所的规定。一是要从内心规范自己,二是时刻想到被人监视的防范心理,不要心存侥幸讨好当事人。律师法虽规定,律师会见不允许录音录像,但事实上随时都处于监视之中。
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风险是很大的,一般情况下,律师不要取证。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调查取证权。但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对此有了较大突破。该条款除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外,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该条款并没有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排除在侦查阶段之外。因此,可以说律师在侦查阶段依法享有一定的调查取证权。但在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律师的调查取证还是要慎重的,一般情况下,不要调查取证。特别是不要直接接触受害人和证人,如果委托人了解到的涉及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及量刑情节方面的证据,要求律师调查,律师要向委托人说明侦查阶段律师是不能进行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获得委托人的理解。也可将委托人提出的问题和会见中犯罪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辩解和涉及无罪、罪轻的证据问题,及时向办案人反映,请求办案人员在提讯和侦查中重点查明,此做法,即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帮助的目的,以很好地保护了自己。对影响定罪的书面证据,特别是政策法规和规定,如果是书证可直接提交给办案人。
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权问题。律师在侦查阶段不是辩护人,并没有辩护权,但律师可以根据犯罪嫌疑人及亲属所提供的案情,根据自已对案件的分析判断,向侦查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调查案情,作出撤销案件处理决定。侦查机关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不起诉案件和法院无罪判决的案件,对律师而言,均属于无罪辩护成功案件。公安、检察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对涉案人拘留,但不等于构成犯罪,有相当部分被刑拘审查后未提请逮捕或未被检察机关批准而被释放。如本人承接的一起云南某市赵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了解到办案单位在市级虽然做了食品中含有有毒添加济,但同时当地卫生检疫部门也报省级卫生检疫部门做了检验,其结果是不含有毒物质,律师专门到省级检验部门调取了检验报告,交给办案单位,并提出了处理意见,办案单位接受此意见,撤销了案件。
要注意以几类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如发生在商业流通领域里的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非法拘禁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家庭成员间发生的轻微刑事案件;涉嫌犯罪人根本未参与犯罪的案件;事件性质本身不构成犯罪的案件;证据明显不足的案件;正当防卫案件等案件。在此类案件中,律师接受委托后,要敏感,要充分考虑到无罪或取保候审的可能,要在最快的时间内会见向办案机关提交律师意见,如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只要其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不要考虑是否能得到批准,应马上向办案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并将情况及时向委托人通报。如果涉案人被释放,可说明律师在此案中的作用,否则陷于被动。
侦查阶段刑事风险防范问题。侦查阶段是律师风险最大的阶段。尽管本人从事刑事检察刑事辩护业务已三十余年,提审过无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数十次参与死刑执临场监督,但每一次会见结束走出看守所,随着铁门的关闭,那种压抑如去重负和获得自由的感觉,依然是那么的强烈。自由的珍贵。
1、要明确律师代理权的独立性。律师代理虽基于委托人的委托,但并不等于是委托人的代言人,必须听命于委托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职责是依法为犯罪嫌疑提供法律帮助,不是帮助犯罪嫌疑人逃避法律制裁。
2、在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的时候,一定要心存戒备。我们的代理权虽来自于被告人,但是被告人也是我们潜在法律风险的制造者。我们只能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要帮助共同犯罪人间接串供。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间串供会严重影响案件的侦查。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多名犯罪人委托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各受委托的律师间熟悉原因,律师往往能了解到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内容,在此情况下,特别是在没有办案人在场情况下,往往会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口内容透漏给犯罪嫌疑人。这是相当危险的,也是违法的,甚至是犯罪的。
3、不要帮助或协助委托人做受害人工作。特别是如强奸、贿赂等受害人、证人言词证据内容能决定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案件和事关犯罪人刑事责任年令或幼女年令的案件,绝对不能参与或出谋策划。
4、要依法提供法律帮助,绝对不能捞人,不向办案人员行贿也不斡旋贿赂,不做法律的掮客。
5、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要尽量减少接触,不要向其透漏同案人口供和证人证言情况,不要给其出逃避法律的方法和意见,必要时谈话可录音录像。
6、要注意保密。不要向委托人及其亲属泄漏卷中的证据,也不要透漏某些对被告不利的证据。如果有些亲属不冷静,报复证人,甚至导致恶性案件,辩护律师肯定要受到刑事追究。
7、不要轻易调查取证,特别是在办案人员明令不能调查的情况下。确有必要取证的,可以延到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经检察机关或审判机关同意情况下再取。否则,如发生你取的言词证据与侦查机关不一致,或者推翻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情况,我们就会临刑事责任的风险。我们只能在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8、尽量不要和侦查机关或侦查人员发生冲突。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律师是弱势群体,办案人员可以违法,律师说错话都不允许。律师在代理刑事案件中被追究责任的,大多是因与办案人关系处理不当引起的,李庄案件就是生动的例证。对不影响案件实体的刑讯逼供等违法办案问题,不要轻易向有关部门反映或者控告,李庄案件的教训我们千万不要忘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