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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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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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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非法行医罪的认定

    时间:2018-01-18 23:59:51 浏览:
    导读: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称“三证”)的情况下,在某乡镇

    【案情】 2012年1月,被告人邹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下称“三证”)的情况下,在某乡镇承租房屋开设诊所擅自行医,被该市卫生局查处。其后,同年9月、11月,被告人邹某某仍不知悔改,在同一地点开设诊所行医,因无“三证”连续二次被该市卫生局查处。

    【评析】

    首先我们需要区分非法行医和非法行医罪,这两种概念。

    非法行医是行政法中的概念,既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行为,其对应的是行政责任。构成非法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药品及其非法所得、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给受医者造成伤害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非法行医罪,其对应的是刑事上的责任。若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处非法行医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综上,并非所有的非法行医行为都构成刑法中的非法行医罪,只有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时才触犯刑律。

    在本案中,被告人邹某某在无《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设诊所,且其非法行医的行为连续两次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所以被告人邹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故应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情节严重”,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处。

    【审理】

    被告人邹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连续两次被相关部门处罚后仍不思悔改,继续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邹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时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对其从轻处理。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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