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午,64岁的株洲律师张时孟因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站到了石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的被告席上。此前,他向全国律师发出了网络求助信,称自己是“中国的第二个李庄”(见本报2013年3月20日A06版)。10天后,张时孟取保候审。之后,他关掉手机,几乎隔绝了与外界的联系。
4月10日上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新闻发言人”栏目登出的一则信息,让沉寂多日的该案再度进入公众视野。这则《关于对社会关注的张时孟涉嫌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案的回复》(简称《回复》)提到:“基于张时孟案庭审时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的规定,将该案撤回起诉。”
“我很欣慰看到这样的结果。”上海薛荣民律师事务所的薛荣民看到这则回复后,第一时间通过微博告知了他的湖南律师同行。“这是公平公正的新开始。”一名湖南律师这样点评道。
庭审中重要证据发生变化,撤回起诉
4月10日上午10点51分、11点11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律师协会分别通过实名认证的官方微博,发布张时孟案撤诉的消息。
上午11点,记者联系张时孟辩护律师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建国进行求证,得到的回复是“我也不清楚,我下周一赴石峰区人民法院,核实后再告知。”
《回复》中提到,省检察院获取相关信息后高度重视,认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既是满足公民对司法活动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体现,也是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下午3点,记者电话采访了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新闻发言人王东晖。“消息是真的,张时孟案已撤诉。”
王东晖表示,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检方的办案程序受到质疑,公众期待公开透明的审判,省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有监督权,“指定其他检察院审查,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判”。
对于《回复》中提到的“基于张时孟案庭审时重要证据发生变化”,王东晖称,这里所称的证据变化,具体指的是两名证人在法庭上的供述与在公安机关的交代有所出入。
目前,由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撤诉已经石峰区人民法院审查通过。案件将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石峰区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另行进行审查。
湖南省律协将公布一份情况说明
3月19日,在张时孟涉嫌伪证罪一案一审开庭当天,湖南省律师协会会长戴志坚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省律协已经注意到张时孟一案,已要求株洲市律协在一审结束后就案件向省律协作出详细书面报告,如果律师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省律协会出面”。
4月10日下午,记者再次联系了戴志坚,“我们将在很短的时间内,向社会公布一份关于张时孟案的情况说明,暂时不方便接受采访”。
湖南省律师协会秘书长周爱吾表示,不久前,省检察院曾针对张时孟案,召集省律协代表、张时孟辩护律师等人开会。这一点,在省检察院公开的回复中表述为:“为全面了解张时孟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依法公正处理该案,省检察院派员会同两名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对该案调卷审查,并就该案处理听取省律协、律师代表、人大代表等多方意见”。周爱吾称,若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省律协会出面做一些工作。
[相关规定]
再次公诉需要补充新的事实或证据
湖南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申验表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第四款规定“撤回起诉后,没有新的事实或者新的证据不得再行起诉”,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人民检察院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验表示,如果公诉方可以提供新的证据,可以再次提起公诉,如果不能提出新的证据,则会做出不起诉裁定。同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诉案件撤回起诉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新的事实,是指原起诉书中未指控的犯罪事实。该犯罪事实触犯的罪名既可以是原指控罪名的同种罪名,也可以是异种罪名;新的证据,是指撤回起诉后收集、调取的足以证明原指控犯罪事实能够认定的证据。
[新闻回放]
律师:石峰区检察院应回避此案
张时孟今年64岁。1982年,张从部队转业后,被分配到株洲市石峰区检察院,从事的是公诉人的工作。时隔31年之后,他却走上了被告席。张时孟在2012年9月成为株洲市石峰区井龙街道办事处井龙村原村支书言中强涉嫌贪污罪一案的辩护人。石峰区检察院认为,张时孟涉嫌引诱、劝说证人违背事实作伪证,应以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12年11月13日,张被取保候审。2013年1月,石峰区检察院向石峰区法院提请公诉。3月19日上午,该案在石峰区法院开庭审理。参加旁听的刑辩律师指出,该案在程序上有问题,“石峰区检察院是本案的当事人之一,依法应回避”。3月29日晚上,在此案第一次开庭审理后的10天后,张再次被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