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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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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看守所罪犯减刑和假释的程序_减刑假释

    时间:2013-08-16 10:59:09 浏览:
    导读: 看守所罪犯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

    看守所罪犯减刑和假释的程序

      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管教民警提出建议,报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决定。所务会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看守所所务会研究同意后,应当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名单以及减刑、假释意见在看守所内公示。公示期限为七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如有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看守所应当重新召开所务会复核,并告知复核结果。

      公示完毕,看守所所长应当在罪犯减刑、假释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看守所公章,制作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连同有关材料一起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地公安机关向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减刑、假释建议的,应当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事实材料。看守所接到相关建议和材料后,应当召开所务会研究,报经所属公安机关审核后,提请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看守所提请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应当送交下列材料:

    ()提请减刑、假释建议书;

    ()终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罪犯确有悔改或者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

    ()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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