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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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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调人员私分小金库也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时间:2019-03-23 15:42:49 浏览:
    导读: 借调人员虽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但在私分小金库时,起较大作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国家对小金库查得比较紧,

    借调人员虽非本单位工作人员,但在私分小金库时,起较大作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也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因国家对小金库查得比较紧,河南省驻马店市教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的科长耿某、副科长刘某决定将小金库分掉,在与从单位其他部门借调来管理财务工作的某商量后,三人分两次以奖金、福利的名义将科室的违规收入12万元、10.5万元予以私分,每人平均分得7.5万元。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耿某、刘某作为驻马店市教育局职教科的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将单位违规收费的部分资金以单位补助、年终福利等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某虽然是借调人员,但其积极参与私分,起较大作用,属于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故意方面表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明知私分国有资产违反国家规定,但为了达到 占有 国有资产的目的,抱着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以单位集体的名义实施私分行为,其动机一方面是为了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改善福利待遇,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自己获取私利寻找借口,其主观故意不是单纯为了个人私利,而多表现为出于单位全体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的许可或要求,更多地体现了单位的整体犯意和利益归属的团体性;从行为方式上看,表现为在单位意志的支配下,集体共同私分,而大多数分得财产的人对是否私分没有决定权,并且这种私分行为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

      本案中,三人所得的款项都是职教科负责人科长耿某、副科长刘某决定或经商量,并且是以发奖金和福利的名义发放给 某的,但某作为职教科的借调人员,事先和耿某、刘某有私分公款的意思联络和主观故意。而且,据检察机关调查认定,驻马店市教育局职教科小金库中绝大部分款项都是该科违反国家规定,超范围、超标准收取的,属于违法收入,应认定为国有资产。

      据此,被告人耿某、刘某作为驻马店市教育局职教科的负责人,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擅自决定将单位违反规定收取的部分资金以发奖金、福利的名义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而 某作为参与决策人员,积极参与私分,起较大作用,属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其行为亦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

      (作者单位: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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