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认定:
1、本罪的主体是非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则构成 挪用公款罪 。
2、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使挪用本单位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可能构成 盗窃罪 或其它罪名。
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 公司法 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挪用资金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资金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
4、挪用资金罪的三种行为方式与挪用公款罪相同,参见挪用公款罪的认定。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