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记: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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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回顾:
2017年5月19日,林某某驾驶着小型普通客车,以尼龙软绳连接的方式牵引被告人朱某某驾驶的制动踩踏故障的面包车,由郊区往县城方向行驶。途经一个弯道路段时,朱某某踩刹车致牵引绳断开后,因慌张而未左打方向盘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面包车失控,与对向驶来的被害人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的妻子受伤以及其驾驶的面包车与电动车毁坏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林某某、朱某某当即拨打“120”、“110”,积极实施抢救行为,并在现场等待交警的到来。经鉴定,郑某某的妻子事发时的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我国刑法规定:发生交通肇事致1人死亡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本次交通肇事造成郑某某当场死亡、其妻轻伤,本案中的林某某和朱某某,是否均构成交通肇事罪?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林某某、朱某某违反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之规定,林某某、朱某某应共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人的违法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故应以交通肇事罪对二人进行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是,在牵引车辆的过程中,朱某某作为司机在牵引绳断开后,在车速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又因慌张而未左打方向盘控制车辆,导致其驾驶的小客车失控,造成一人死亡及一人轻伤的交通事故,应承担本案事故的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而林某某牵引制动踩踏不合格的故障车辆通过弯道路段时未注意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及应当保持安全车速等规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本案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法律的规定,造成1人死亡的交通肇事中,只有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才构成犯罪。故承担次要责任的林某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林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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