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涉嫌走私毒品一案,其家属在刘某某被抓获后,慕名来寻找王平聚律师经行咨询和委托。王平聚律师团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会见刘某某,并去检察院进行了详细的阅卷,对案件进行了调查。刘某某是一名香港男子,于2014年9月被深圳皇岗海关抓获,被指控涉嫌走私毒品,检察院指控以下事实主要包括三项:
第一、在2014年9月22日11时,号称“某鸡”的人派人送11公斤毒品K粉给被告人刘某某走私出境,被告人刘某某指使被告人庄某某将11公斤k粉分为44小包(每包0.25公斤)。
第二、同日(2014.09.22.14时),被告人陈某某将6公斤毒品k粉交给被告人刘某某走私出境;
随后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约17公斤k粉藏于小汽车的头盖发动机处,电话告知王某某当天晚上“看水”。被海关查获毒品k粉净重16.75公斤,均检出氯胺酮成分。
第三、将上述人员查出后,被告人陈某某使用的手机存有K粉走私的数量记录,共计718.05公斤(案发当天查获的6公斤除外),其中18公斤由被告人刘某某于2014年8月6日至9月10日期间利用小汽车走私出境。
在被告人刘某某的住处查获两包K粉分别重248克、26克。
检察院以走私毒品和非法持有毒品两项罪名对刘某某进行了指控。
《刑法》第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其中提到走私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即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关于非法持有毒品问题,根据刑法的规定非法持有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就应追诉。持有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王平聚律师团已经初步掌握了本案的案情,正在积极的组织辩护观点。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王平聚律师团一定会竭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