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赵某,男,案发前供职于济南一网络咨询公司,担任售后客服服务,负责对已下单未付款买家的催款服务。2014年4月,赵某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通过公司的内部专用账号及系统,采用下载、复制等手段,获取买家的姓名、联系电话、收货地址等信息共计8000余条,通过QQ联系买家并以文件传送的方式将上述信息出售给买家,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5500元。其公司因接到大量客户投诉被冒公司客服诈骗而发现数据泄露,后经查发现系赵某使用内部专用账号及系统在下载、复制客户数据,遂报案。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下载及出卖获利的过程。公安机关经侦查取证报检察院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本案经过法院审理,认定赵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名律评析】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评析如下:
1.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为《刑法修正案(七)》第七条增设,被《刑法修正案(九)》 第十七条修订,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本罪主体由特殊主体修改为一般主体,增设了从重处罚的规定。本罪打击的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本案中,赵某系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联系出售给他人谋取非法利益。主体符合法律规定.
2.根据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 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年龄,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工作单位,履历,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本案中赵某所出售的信息中包括公民个人姓名、联系号码及收货地址等,属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或者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信息,系该罪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3.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应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 人的认罪悔罪态度等,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1倍以上5倍以下。故法院综合 考虑了赵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同时处于10000元的罚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