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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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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酒后未开车坐副驾也犯罪?!

    时间:2019-05-09 09:27:19 浏览:
    导读: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2日晚,林某某,男,和友人聚会吃饭饮了不少酒,饭后驾车到朋友兰某工作的KTV唱歌娱乐。其间,林某某与兰某开怀

    【案情回顾】

    2018年5月12日晚,林某某,男,和友人聚会吃饭饮了不少酒,饭后驾车到朋友兰某工作的KTV唱歌娱乐。其间,林某某与兰某开怀畅饮,一直玩到次日凌晨。此时,林某某自觉不胜酒力,考虑到KTV离家不远,觉得没必要这么短距离请代驾,朋友兰某提出由她驾驶车辆送林某某回家。林某某便将自己的车钥匙交给兰某,并由兰某驾驶车辆搭载林某某等人离开。回家路上,兰某酒意上头,汽车冲进了路边绿化带,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兰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214毫克/100毫升。该事故造成绿化带行道树损失3800元。归案后,被告人兰某,林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被告人兰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林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名律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分析其中法律关系: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打击了四种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其中第二种就是醉酒驾驶机动车;法律规定的醉酒的标准,是指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本案中兰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14毫克/100毫升,且在道路上驾驶汽车,已经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本罪规定的醉酒驾驶行为与交通肇事罪不一样,无须有危害结果的出现即可成立,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又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哪怕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即算犯罪。

     

    2.根据刑法中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本案中林某某明知兰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兰某在道路上驾驶,这种帮助行为满足了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共同构成了危险驾驶罪。

     

    3.在本案中,被告人兰某和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不过,两名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获得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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