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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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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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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银行持卡人能不能拒绝商业短信

    时间:2018-01-19 14:41:39 浏览:
    导读: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银行可向持卡人发送转、支、余额变动、转款到账等与持卡人核心订约目的的信息。在此之外的商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伟:银行可向持卡人发送转、支、余额变动、转款到账等与持卡人核心订约目的的信息。在此之外的商业信息,已经超出了持卡人与银行达成的缔约消费的订约目的,银行需与持卡人重新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刘志伟:用户将个人联系方式告知给银行,是为了达到了解账户动态的专有目的。换句话说,用户只授权银行在通知账户动态等特定目的和意义的狭义信息的时候联系自己。银行在超出该授权范围内推放商业信息的行为,明显不属于用户的授权范围,侵犯了个人对个人信息的决定权和处分权,损害了个人的信息自主权益。

      刘志伟:银行单方向持卡人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对持卡人权益的实质损害。持卡人依目前手段无法有效拒绝接收银行的商业信息,这对持卡人精神上构成了困扰,影响了持卡人生活的安宁,构成对持卡人精神上的实质损害。

      刘志伟:用户遇到这类情况,首先可以向开户行本身进行投诉,要求开户行取消与持卡人缔约目的无关的此类推销广告类的商业信息。

      其次,可以向银行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为银监会进行投诉,指出其与缔约目的无关的商业广告的行为,由银监会责令银行规范其运营方式。

      再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即可以以违约之诉也可以侵权之诉对银行提起诉讼。

      银行一方面要注意,在利用专用服务号码提供短信服务时,应当慎重,其范围不应当包含商业性短消息。如欲向用户推送商业性信息,也应事先征得用户的同意,并在用户签约时,给予用户选择接收或不接收商业性信息的权利,并可在合同文本中明确其拟发送信息的性质、类别、内容等,以防止其发送短消息的行为骚扰用户,构成侵权。建议银行在每条短信结尾处标注“如需退订短信,可回复‘……’”,以方便用户及时退订商业短信的服务。

      刘志伟:如果用户不愿接收,银行应主动消除。因为银行发送商业信息的行为已超出原合同约定的范围,不是进行合同变更,而是银行主动停止违约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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