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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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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沟油”生意 让他终生监禁

    时间:2019-06-04 16:48:38 浏览:
    导读: 有毒有害食品 伪劣产品 地沟油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安某1,男,山东省人,1975年出生,光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明公司)、君乐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乐公司)实际经营者;王君某,男,光明公司生产负责人;林小某,男,原系光明公司、君乐公司采购员;安某2,男, 原系光明公司后勤员工;赵某,男,原系君乐公司员工;刘某某,男,原系光明公司、君乐公司驾驶员。

    自2003年始,安某1在经营油脂加工厂一段时间后,转向餐厨废弃油(俗称“地沟油”)回收再加工。2009年3月、2010年6月,安某1又先后注册成立了光明公司、君乐公司,扩大生产,进一步将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自2007年12月起,安某1从四川、江苏、浙江等地收购地沟油加工提炼成劣质油脂,在明知他人将向其所购的劣质成品油冒充正常豆油等食用油进行销售的情况下,仍将上述劣质油脂销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利润。安某1先后将所加工提炼的劣质油脂销售给经营食用油生意的大宝粮油实业公司、金宏粮油商行等。前述粮油公司等明知从安某1处购买的劣质油脂系地沟油加工而成,仍然直接或经勾兑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给个体粮油店、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或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截止2011年7月案发,安某1等人的行为最终导致金额为926万余元的此类劣质油脂流向食用油市场供人食用,金额为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

    期间,安某1招募王君某负责君乐公司的筹建、管理;林小某负责地沟油采购,安某2从事后勤工作;赵某负责君乐公司机器设备维护及管理水解车间;刘某某作为驾驶员运输成品油脂;以上众人均在明知安某1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脂并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予以帮助。其中,王君某、赵某参与生产、销售上述销往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的金额均为134万余元,林小某为765万余元,安某2为457万余元,刘某某为138万余元,王波为270万余元;王君某、赵某参与生产、销售上述流入非食用油市场的劣质油脂金额均为699万余元,林小某为9065万余元,安某2为4961万余元,刘某某为2221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下:

    1.安某1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王君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3.林小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4.安某2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5.赵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6.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知名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读了其中法律关系:

    1.安某1、王君某、林小某、安某2、赵某、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地沟油”泛指对生活中各类劣质油的统称。具体可分为三类:其中一类是用餐厨垃圾(厨余物)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食用油”。“地沟油”有毒、有害,是严禁用于食用油领域的非食品原料,将“地沟油”生产、加工成“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本案中安某1、王君某、李树、安某2、赵某、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将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成的“地沟油”冒充食用油,销往粮油食品经营户大宝粮油实业公司、金宏粮油商行等商家,再流入饮食店、食品加工厂以及学校食堂、居民家庭供人食用,金额高达926万余元,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安某1、王君某、李树、安某2、赵某、刘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安某1、王君某、李树、安某2、赵某、刘某某等人又违反国家食品管理法规,结伙将餐厨废弃油等非食品原料进行生产、加工,并将加工提炼而成的劣质油脂冒充豆油等油脂销售给饲料、药品加工等企业,金额达9065万余元的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加工市场。其行为均符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构成要件,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 在共同犯罪中,作为两个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安某1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君某、林小某、安某2、赵某、刘某某等人明知安某1用“地沟油”加工劣质油脂并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在采购、生产、运输、销售不同环节对犯罪行为的实施起次要或辅助作用,致使巨额含有毒有害“地沟油”的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巨额劣质油脂流入非食用油市场,为社会带来严重危害,均系共同犯罪的从犯,均予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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