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法的追诉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指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追诉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依法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法定追诉时限,不应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二. 四种不同的追诉期限
对不同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四种不同的追诉期限:
1.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在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2.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十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3.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十五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
4.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二十年之内没有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再追究;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以上所指的法定最高刑的定义是:
1. 法定最高刑不是指罪犯应判决的具体刑期,而是根据罪犯的犯罪性质和法定情节,与其所犯罪行相对应的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处刑档次中的最高刑;
2. 法定最高刑也不是指某种性质犯罪全部刑罚的最高刑,而是指某种性质犯罪中与该犯罪情况基本相适应的某一档处罚的最高刑.
三. 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两种情况
1. 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里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主要是指以逃避、隐藏的方法逃避刑事追究.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逃避侦查和审判的行为,而是有的司法机关立案或受理后,因某些原因又未继续采取侦查或追究措施,以致超过追诉期限的, 不应适用本条规定.
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这里的”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是指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立案的情况.
四. 追诉时效期限的起算时间
两种起算情况:
(一). 一般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二). 特殊情况下追诉期限的起算时间,有三种情形:
1. 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里的“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
2. 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继续状态”也就是持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实施的同一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接连不断的状态.
3. 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一犯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的犯罪行为完成或停止之日计算.这里的前罪和后罪并未限定为同一种罪名,只要构成犯罪即可。只要再犯新罪,前罪开始计算的时效期限就归于无效,而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