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是一名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早年一直在政府部门做打捞水手。麦某利用其做打捞水手自由往来香港之便,帮助文物走私分子戴某携带从广州市买来的珍贵汉代铜器文物两件,宋代铜镜文物一个,还有其它一些三级文物。麦某把文物藏匿于船只上欲运送至香港,但在海面被被巡逻警察抓获,检察院认为麦某的行为涉嫌走私文物罪,对其起诉至法院。
所谓走私文物,是指走私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出国(边)境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对外贸易中对文物出境的管制和对文物的管理秩序。其中包括具有珍贵历史艺术价值的文物,还包括对我国政治文化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文物。
对于珍贵文物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对量刑给予了定性,其中走私国家规定的“三级文物”2件以下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五年有期徒刑作为起点,也可以看出国家对走私文物罪的打击和对传统文化文物保护的重视。
其中处罚五年以上情形有:走私国家禁止的二级文物2件或者三级文物三件以上8件以下。其中走私三级文物3件以下,但是有损毁严重或者无法追回等恶劣情节仍然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罪客观要件是实施了违反海关法律法规实施了对我国禁止出口的文物走私贩卖的行为。
另外,对走私文物罪属于情节严重要,判处无期徒刑的情形有:
1.走私国家禁止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需要声明的是,走私一级文物一件以上就要判处无期徒刑,在新的刑法修正案中废除了本罪的死刑。
2.本条第二款损坏严重或无法追回的等恶劣情节的。这几种情形会造成文物不可弥补的损失,所以定格处罚判处无期徒刑。
3.有本条第二款情节并具有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或者特种车进行走私等情节的。
本罪的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要件,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即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要求明知是走私文物的行为而希望、追求或者是放任该行为的发生。
另外,对于走私不属于国家禁止的文物时,可以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予以追究刑事责任。若是在走私的珍贵文物中携带有不禁止的文物物品时,根据想象竞合犯原理择一重罪处罚即可,不再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