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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南京文交所率先推出了邮币卡现货电子化交易(简称“电子盘”),即:邮币卡电子盘是将国家权威部门发行的邮票、钱币、电话卡、纪念章等实物收藏品,采取股票一样的发行方式和交易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易,其实质是实物在线上的交易平台,是现货交易方式的补充。
电子盘诞生后,文交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在全国各地生根发芽,迎来野蛮生长。由于“电子盘”T+0的交易特点,加之交易标的邮票等托管品属于艺术藏品,投资者对这个新兴投资方式的了解懵懵懂懂,在邮币卡登上金融舞台不到10年时间里,电子盘疯狂扩张,无序竞争、价格狂炒至虚高,市场迎来火爆期,随之而来的便是集中爆发了一系列的投资者巨亏的诈骗事件。
2017年,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经历了一次大清理。要求仍在开展违规交易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一律停业整顿,不得继续开展交易。
我们摘取已经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系列案例,来梳理一下“邮币卡诈骗案”的全貌。
【基本案情回顾】
程某平,男,1993年,湖南人,汉族,初中文化。
天明公司,位于长沙市某高档办公区,从事业务为邮币卡网上电子盘交易,代理平台为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公司下设业务部、行政部、人事部、财务部等部门,每个业务部有业务经理1名以及业务员若干。2016年9月至12月间,程某平系天明公司业务员,其配合该部业务经理钟某,在微信上冒充年轻富有女子“茉莉花香”,加客户微信,通过编造的职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等事实虚构令人羡慕的”白富美”形象以吸引吸引客户注意,随后在聊天接触过程中,谎称因有内幕消息或专业人士在天明公司的代理平台上投资邮币卡获利,并不断通过虚构的营利图片和微信朋友圈获得客户信住,吸引客户开户转入资金。在客户开户之后,业务经理即以第三人的名义冒充上述掌握内幕消息的“专业人员”与客户交流,并根据公司指示为客户推荐买入卖出的邮币卡信息。实际上,天明公司所经营的邮币卡价格变化以及涨停规律均系天明公司内部人为操控,在客户初期开户转入资金时,业务员会通过“打新”返利强化客户对公司的信任和投资欲望,而当客户进一步加大入金金额后,业务经理又根据公司指示推荐客户购买特定的邮币卡,最终导致客户投资资金因邮币卡被操控跌停而被套牢造成亏损。程某平按照客户转入资金金额的2.5%进行提成,获得工资和提成共计人民币46355元左右。
2018年6月程某平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程某平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追缴程某平的违法所得46355元。
关于本案法律关系的梳理:
1.程某平在天明公司的岗位是业务员,何以被法院认定为诈骗罪?
诈骗罪是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即行为人的主观方面需要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表面上看程某平只是天明公司的一名普通业务员,主观上只是为公司揽客户开户,从而获取劳动报酬。但是纵观本案是从天明公司所涉一系列案件中的一个,天明公司系列案的定性是:电信网络诈骗。天明公司各被告人(另案处理)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转入投资资金,再由总经理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邮票价格,导致被害人亏损。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三人以上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应依法认定为诈骗犯罪集团。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程某平系天明公司业务员,天明公司系列案定性是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他在此系列诈骗犯罪中在吸引客户转入“投资资金”环节中,以“茉莉花香”的名义,通过编造的职业、收入来源、生活水平等事实虚构令人羡慕的”白富美”形象以吸引吸引客户注意,随后在聊天接触过程中,谎称因有内幕消息或专业人士在天明公司的代理平台上投资邮币卡获利,并不断通过虚构的营利图片和微信朋友圈获得客户信住,吸引客户开户转入资金。在整个诈骗行为中起到帮助作用。
程某平获得工资和提成共计人民币46355元左右。根据公司规定按照客户转入资金金额的2.5%进行提成倒推,结合在案的各项证据,计算出程某平诈骗的数额,
故对程某平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2.本案中程某平的罪轻量刑情节有哪些?
本案系共同犯罪,程某平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
程某平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之后,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将坦白从酌定从宽情节变为法定从宽情节。
程某平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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