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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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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粗心父亲把双胞胎遗留车内致其中暑而亡,他需要负刑责吗?

    时间:2019-07-30 16:38:56 浏览:
    导读: 一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据美国《新闻周刊》报道,当地时间26日,美国纽约市一对1岁双胞胎死在一辆本田轿车内。根据纽约警局的说法,他们的父亲上班时忘记将他们带走,从而导致他们中暑而亡。这名“粗心”的父亲也因此被指控过失杀人罪。据报道,纽约警局官员在一份新闻文件中称,这位父亲名叫胡安•罗德里格斯,今年39岁。他是一名社会工作者,在布朗克斯区的一家退伍军人医院工作。当天,从早上8时到下午16时,他一直在医院工作。下班后,他回到自己的车里才发现,两个婴儿被落在了车内。

    《新闻周刊》报道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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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发生在新闻里的一出悲剧。根据美国的法律,从新闻看,这个粗心的,同时又是一个愿意为孩子做任何事的最棒的父亲,将面临两项过失杀人的指控,如果,baby的死因确实经法医证实是因为中暑的话。回到我们的法律制度里,这个悲剧里的父亲,因他的疏忽大意,把两个1岁的婴儿遗留在车内,在高温天气下,婴儿无法逃生,无法呼救,也没有路人经过施以援手,最终造成了两个婴儿的死于中暑,他将会负什么刑事责任?

    从刑法犯罪构成理论来看,成立犯罪必须满足犯罪所要求的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行为人的行为,经过犯罪构成三部分:(1)构成要件(2)违法阻却(3)责任阻却这三阶层递进式的“筛选”,一层一层过滤,最后过滤下来的,才是犯罪。只有经过这个三阶层的“过滤”,才最终确定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一层一层过滤,最后过滤下来的,才是犯罪。理解起来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先考察是否符合构成要件,如果满足了这个部分,就推定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就进入第二个环节,如果这个行为按照社会伦理是正当的,那就不应以违法行为论处,而应视为正当行为。反之,行为不具有违法阻却,即具有责任性。就进入第三个层次,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责任阻却事由。

    回到新闻中,这个父亲客观上把两个1岁的婴儿遗留在高温密闭的车内,且旁人无法给予帮助,致使婴儿失去任何可能获救的机会。而主观方面,父亲并非故意为之,那是否构成过失呢?根据刑法的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而刑法第232条规定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那父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吗?还是,这出悲剧的发生,就是一个无罪过事件?

    如果得出父亲把孩子遗留在车里的主观原因认定为刑法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那父亲的行为就具有违法性,即符合犯罪构成三部分的第一层次。刑法规定过失分为“过于自信的过失”和“疏忽大意的过失”,后者是表现为对危害结果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也违背了行为人的意愿。显而易见,把孩子“忘记”在车里这样一个日常的甚至是常见的行为,不应视为刑法上的“疏忽大意的过失”。

    一个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这个很爱孩子但是粗心的父亲,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危害结果,造成了悲剧。但,根据我国的法律来说,这是个意外,这个父亲不大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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