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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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网上热议的给同行女伴“下药”的赵某被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刑事拘留。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嫌疑人赵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关心案件进程的人们表达了不理解和自己的看法。然而,承办案件的检察院作出的不批捕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在刑事追诉程序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批捕,刑事诉讼法就案件证据而言有明确的规定:
具体而言是如下三个条件: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的。刑事诉讼法要求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犯罪嫌疑人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条件,才应当对其逮捕。
而本案中,案发现场收集的直接物证已灭失。且在犯罪嫌疑人赵某身上缴获的药物,经过法定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而这是刑法规定的强奸罪客观构成中对犯罪手段的程度要求。
就强奸罪犯罪构成要件来说,需要公诉机关有初步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
故综合证据看,无论是客观构成要件,还是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表露,赵某涉嫌强奸罪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虽然赵某的行为引发民众强烈的谴责和愤怒,然而情绪不能代替理性。再愤怒的道德谴责也不是降低办案质量,降低证据证明标准的理由。福田检察院依据证据作出的决定,无疑是符合法律规定,也是符合公平正义的。
虽说目前检察院未对赵某批捕,但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取得新的证据后,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