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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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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应该终止城管临时工执法

    时间:2020-09-16 10:12:44 浏览:
    导读: 故清理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具有执法权限的城管临时工,这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尊重,也是执行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执法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即由法律授权的规定。

    作者:王平聚刑事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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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自网络,侵删)

       一则年轻女商贩挥刀砍伤追打她的城管的视频,再度把城市商贩和城管人员之间的紧张关系摆到我们面前。视频中一名男城管追打一名女商贩,拳拳挥往该女子头部,画面呈现的暴力直戳人心。

    令人欣慰的,是警方对此暴力执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商贩砍伤城管人员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城管人员构成殴打他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行政拘留。

    商贩在抗拒城管人员的暴力执法并致其受伤,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个认定意义非常重大。

    行政执法,并非法外之地。虽然行政执法授权于法律,但跟据《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处罚措施只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方式。法律并未赋予城管人员暴力执法的权利。故针对城管人员实施的侵害人身安全等不法侵害的执法方式,行政相对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权。而很多暴力执法事后查明,多为城管人员临时工所为。

    故而笔者呼吁,应该终止城管临时工执法。

    类似于警察队伍中分民警、协警及辅警等人员。城管人员队伍中仅领导人员属于公务员编制,部分管理人员属于事业编制,因城市综合治理工作繁杂,队伍中招募了部分的临时工。

    警察代表着国家强制力,因此警察队伍在执行职务时必须由法律授权。正如民警是正式在编的具有执法权的人员。辅警一般在派出所辅助民警进行治安联防工作,也被赋予基本的执法权,配备基本的警械如警棍等。至于协警,因其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执法权。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而城管临时工,则从入职方面没有严格准入条件,其素质也是参差不齐,执法方式简单粗暴。从法理上,临时工也不具备参与行政执法管理活动的权限。这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城管执法形象粗暴的原因所在。

    故清理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具有执法权限的城管临时工,这是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尊重,也是执行我国行政法对行政执法首先要具有合法性,即由法律授权的规定。

    终止城管临时工执法。这仅是第一步。

    行政执法,政府是得到人民的授权管理民众。换句话来说,行政执法也是政府服务民众,与民众一道,维护社会秩序的安宁与和谐的治理方式。

    城市形象管理遇到难题,并非中国独有。全世界的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治理活动中都会遇到。如何平衡治理中各方利益,考验着治理队伍的智慧和能力。笔者以为,在诸多的治理方式中,宽容执法原则,值得倡导。

    例如法国巴黎的香榭丽大街,作为法兰西闻名于世的形象代表,并没完全禁止流动商贩的经营。相反,它的管理者为在划定了时间,地段,经营区域,既赋予了香榭丽与众不同,丰富,独特,包罗万象的形象,也吸引了全世界潮水般涌来的观光人群。

    宽容执法,不是一刀切地禁止,粗暴地全部反对商贩的存在,而是根据不同时间段、不同地段、根据不同的贩卖商品的特点,给予灵活,宽容的管理方式。宽容执法,不仅减少了城管人员执法的工作量,也会减少商贩与执法人员的冲突,重塑过往城管粗暴执法的负面形象。

    城市商贩的存在,虽然有的在一定程度上占道经营,对周围环境可能会带来一定的污染,但也为我们带来了便利和热气腾腾的生活气息,为提高城镇就业,为低收入家庭纾困解围,贡献巨大。城市商贩已然是我们美好城市生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与之相适应的,就要求我们必须转变简单粗暴的城市管理治理方式。而坚决将不具备执法权的临时工清除行政执法队伍,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杜绝“一刀切”,“打砸式”暴力执法,同时倡导宽容执法,不仅符合现代社会治理中人性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也是民众对美好生活朴素的要求。(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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