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回顾】
郑某林,男,1973年出生,个体经营者。林某,男,1983年出生,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林、林某长期从事化学品研制、生产、销售及化学品出口贸易工作。2015年4月,郑某林租用南通市某制药技术有限公司的设备、场地进行化学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其间,郑某林雇用他人生产包括N-(1-甲氧基羰基-2-甲基丙基)-1-(5-氟戊基)吲唑-3-甲酰胺(简称5F-AMB)在内的大量化工产品并进行销售。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林某与郑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郑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价格向林某贩卖150千克5F-AMB。两人随后完成交易。
2016年3月,郑某林用约1千克5F-AMB冒充另外一种被管制的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给李某某(另案处理),后在李某某安排他人寄出的邮包中查获477.79克5F-AMB。2016年8月和9月,郑某林、林某先后被抓获。
【裁判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郑某林、林某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这起两名被告均判无期徒刑毒品案件,我们刑辩团队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案件中的5F-AMB 是什么?
5F-AMB属于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精神活性物质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法律管制,修改被管制毒品的化学结构而得到的毒品类似物,具有与管制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被联合国毒品与犯罪问题办公室确定为继海洛因、甲基苯丙胺之后的第三代毒品,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
2.郑某林、林某的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构成要件: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据此,贩卖毒品罪是指贩卖毒品的行为,只要是贩卖毒品,即构成贩卖毒品罪。2015年10月1日,5F-AMB被国家相关部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买卖、运输、使用、储存和进出口。2016年1月,林某与郑某林在明知5F-AMB已被国家相关部门列管的情况下,仍商定郑某林以每千克2 200元左右的价格向林某贩卖150千克5F-AMB。故郑某林、林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贩卖毒品罪。
3.对两名被告何以处于死缓判决?
根据法律的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郑某林贩卖、运输5F-AMB约184千克,林某贩卖5F-AMB约150千克,均属贩卖毒品数量大, 人民法院根据涉案新精神活性物质的种类、数量、危害和被告人郑某林、林某犯罪的具体情节,依法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了对此类犯罪的从严惩处。
4.郑某林的贩卖数量为什么认定为184千克?
案发后,公安人员从郑某林租用的技术有限公司冷库内查获33.92千克5F-AMB。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部分毒品虽非买卖现场截获,也应认定为郑某林贩卖的数量。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城B座17楼
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官网(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或扫描二维码,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