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贵阳市任女士因在微信群内不满社区支书工作做法骂其“草包书记”,而被毕节市派出所民警跨市拷走拘留3日”的新闻刷屏了。
任女士将自己的遭遇,她在政府官网留言反映相关事件及收到的官方轻描淡写,官腔十足回复一并展示在媒体前。事件中另一主角,社区支书刘某给出不一样的说辞,且避重就轻只字不提事件中自己涉嫌公器私用、滥用公权力等极为不妥当的行为。笔者认为,整个事件里存在多处需要追问的问题。
事件起因:任女士作为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业主,因在小区业主群内质疑业委会不召开业主大会就擅自与新物业公司签订正式服务合同的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权利。同时,任女士不满同在群内的社区支书对其质疑的回应“开不开业主大会,怎么开是业委会的事”,将书记的回应截屏发到业主们一个维权群里,并在话下面跟了一句“看这个草包书记怎么说的”。然后,魔幻的事情就开始了。笔者对此梳理了5个疑问:
1.“草包书记”是任女士在微信群里截屏留言并对书记工作能力的评价,这样的针对具体事件的对人评价,属于民事纠纷,治安违法案件?还是涉嫌刑法中的“侮辱”?
一句针对具体事件不满的评价,话不好听,听的人不高兴,触犯了“书记”的龙颜,但改不了这属于民事纠纷的本质。既然是民事纠纷,毕节市公安分局缘何对任女士作出行政处罚的处置?
2 .书记不高兴,后果很严重。刘书记就此向自己丈夫所在的派出所报警,报警的目的是“想请她来当面把话说清楚”,而派出所还就此动用手铐跨市拘人。这个执行跨市拘人的派出所,偏偏是身为警察的刘主任的丈夫所在的单位,这个里面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的问题?
3. 9月下旬,毕节市洪山派出所电话传唤已回贵阳家中的任女士。这个异地传唤符合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办案程序吗?
回答是否定的。既然不合规定,一个跨市拘人的行为为何还能够被执行?
4.一个民事纠纷,即便上升到治安违法案件,那派出所接警后出警,根据处置警情规则,需要运用手铐拘人吗?此时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使用手铐的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5.如果“草包书记”这句话构成刑法上的“侮辱罪”,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侮辱罪通常是自诉案件,刘主任若认为任女士侮辱了自己,她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任女士。
只有公民的侮辱行为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程度时,公安机关才能按照公诉程序立案办理案件。
而此时,仅因任女士一句“草包书记”,派出所就此出警,是不是社区书记为维护官威而滥用职权、公器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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