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1日,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法官携带整理出的法条前往保险公司,用案例讲法,最终被告同意依法赔偿张某的损失。
张某上班途中,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田某驾驶的出租车相撞,摩托车滑倒后又与路旁刘某停在车位里的车相撞,张某受了重伤。经交警队认定,张某和田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无责。事后,田某及其保险公司同意赔偿相关损失,但张某要求刘某的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某及其保险公司一致认为自己无责并拒赔。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刘某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7月7日,当办案法官在给刘某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送达应诉材料时,刘某极其不解地质问法官:“我的车停在路边的车位被张某撞了,交警队都认定我无责,我都没找张某,他竟然会起诉我,我的车无端被人撞了,反过来我还得赔钱?于法于理都说不通啊!”
保险公司的代理人李某说:“这也是我们遇到的第一起此类案件,我们投保的车无责啊,凭什么还要赔钱?”
办案法官向被告解释法律依据,可他们听不进去。法官见当事人情绪激动,便把相关法条写在纸上,让他们回去咨询或上网查看。7月11日,办案法官从网上打印了相关案例和法条,直接前往保险公司和代理人沟通讨论,用案例讲法,最终使他们明白了,肇事无责,只是在该事故中没有责任,并不是不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同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无责方的保险公司应在无责赔偿限额内按比例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交强险制度是一项法定保险制度,目的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基本的保障,其价值追求不同于其他赔偿责任。一起肇事案件,最终被办案法官化解了,但是更让法官欣慰的是,通过此案,让该保险公司接受了一个法律规定,为以后处理此类案件打通了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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