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的圣诞节,赵某约上老乡文某到广东省清远市某4S店选车、试车,工作人员将赵某此前下订的一款车型从车库提出,赵某经过一番考虑后决定购买并随工作人员到财务处支付剩余购车款。
就在此时,文某趁赵某与工作人员到店内付款之际,擅自上车试驾。由于操作不当,文某驾车碰撞两名站立的路人、4S店门面及停在路边的一辆小客车,并造成两人受伤,店面及车辆受损。伤者的损失因未得到赔偿而提起诉讼。
典型意义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认为,由于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支付剩余购车款,尚未办理车辆交接手续,车辆尚未完成交付亦没有过户到赵某名下,并非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及所有人。本案亦没有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作为车辆的实际支配人。因此车辆购买人赵某及汽车销售公司均无需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文某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判令文某赔偿受害人的损失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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