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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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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以及多种行为表现的认定

    时间:2014-01-21 10:02:17 浏览:
    导读: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违反国家信用卡管理法规,在信用卡的发行、使用等过程中,妨害国家对信用卡的管理活动,破坏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为。

    注意本罪为选择性罪名,既包含妨害行为(持有、运输、出售、购买、非法提供、骗领)的选择,也包含对象(伪造的信用卡、他人信用卡)的选择,行为人只要实施一种行为侵害一种对象即可以成立本罪;行为人实施了两种以上行为,侵害两种对象的,仍为一罪,不实行并罚。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法定刑

    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表现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

     一、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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