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_取保候审

    时间:2013-10-17 23:38:43 浏览:
    导读: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