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什么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时间:2018-11-05 11:07:48 浏览:
    导读: 一 什么是虚假诉讼诉讼是个法律用词,简单的理解,就是打官司,这里的诉指的是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讼指的是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 诉讼的功

    一. 什么是虚假诉讼

    诉讼是个法律用词,简单的理解,就是打官司,这里的诉指的是申诉、控告的意思和行为;讼指的是法院裁决的法律行为.诉讼的功能,就是通过法律的程序,还原事实真相,从而建立起过错与责任、犯罪与刑罚之间的联系 .

    诉权本是一个人们在其权益受到侵犯时,请求人民法院给予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但这种途径和权利经常受到一种非法行为的干扰和侵害,这种非法行为,就是虚假诉讼.虚假诉讼指的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的民事诉讼行为,其目的,就是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借用和误导法律权威,牟取不正当利益.这类行为不仅严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据浙江新闻一则报导,2016年至今,浙江检方共查处虚假诉讼案达610件,135人被追刑责.

    二. 《解释》直接将虚假诉讼纳入刑法定罪

    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曾对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处罚设置过指引性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当时的刑法尚无虚假诉讼罪名的相应规定.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虽增设了虚假诉讼罪,但也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认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虚假诉讼的认定和惩罚仍然存在一定困难.这次《解释》的出台,对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

    三. 虚假诉讼的四个界定

    1. 虚假诉讼罪限于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虚假诉讼行为

    《解释》明确了虚假诉讼行为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这里注意有个行为和结果的关系,行为指的是捏造和虚构诉讼”事实”;结果指的是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判决.这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但对于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2. 捏造包括特定的“隐瞒真相”的行为,主要指二点:

    (1) 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但仍然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2) 虚假诉讼罪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

    3. 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

    (1) “单方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

    (2) “双方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

    4. 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

    《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四. 虚假诉讼罪的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规定,虚假诉讼罪适用法定刑的条件为“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明确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 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情形,造成他人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2. 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

    3. 致使义务人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财产给付义务或者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财产权益,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4. 致使他人债权无法实现,数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

    5. 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数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

    6. 致使他人因为不执行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判决、裁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或者受到刑事追究的;

    7.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