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5年6月13日,天上下着大雨。下午3时许,20岁的陈某某骑着刹车失灵的自行车,搭载朋友张某,往家里赶。当行至某下坡路段时,正有一行人黄某撑伞过马路,因车速过快,刹车失灵,陈某某惊慌失措,将黄某撞倒在地。陈某某及张某亦摔倒。后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脑挫裂伤。
争议焦点:陈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陈某某骑自行车肇事,是由于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因此应定交通肇事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陈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因为自行车一般只能危害个人的人身权利或造成有限的财产损失,不可能像机动车等直接关系到大多数人的生命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因而不能定性为交通肇事罪。
那么,违章驾驶非机动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到底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问题分析:我们认为,驾驶非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定交通肇事罪,而非过失致人死亡罪或其他犯罪。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因此,陈某某骑着刹车失灵的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第二,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事故的,可能会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后果。相对来说,非机动车辆造成的后果一般没有机动车辆造成的后果严重,但是在有些情况下,非机动车违章肇事造成的后果并不亚于机动车。一如本案,陈某某违章驾驶非机动车所造成的黄某死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非机动车在道路行驶中违章,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不是特定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由于道路上人来人往,车辆众多,因此非机动车肇事,受害者也是不特定的。可能是张三,也可能是李四;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多人。在实际结果未产生前,危害程度是难以预料也是难以控制的。因此其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即公共安全。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行为人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其他犯罪。正如本案中陈某某明知自行车刹车失灵,仍然骑着下坡,且搭乘同伴,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因此撞死黄某,故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