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是是一名28岁的中年男子,在农村信用社上班。华某的职位是信用社的一名出纳。华某在一个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卖假币的人,华某经不住诱惑,购买了一批假币。假币的面额清一色是50元的人民币。华某购买的假币的数量很大,共计1000张。并且据华某交代购买这批假币的成本也挺高,每张假币是五元钱预付,将来结账后每张十元付清。最终另华某走上涉嫌犯罪这条路的还是和他的职务有关,华某做出纳每天哗哗啦啦的钱币入账,哗啦哗啦的钱币出账,其中的犯罪的机会大大的有。果不其然,华某拿到假币后,利用职务的便利性,把假币掺入在真币中哗哗啦啦的流出去,用狸猫换太子的方式套出真币。然而常在河边走,怎能不湿鞋,在屡屡得手后,华某最终还是案发被抓。
对华某行为如何定性,这成了一个法律核心问题。要做出评价首先需要能明白一个罪名: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获取货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名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中。本款规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
对于什么是“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关的司法解释。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适用金融工作人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真币罪作出了相关规定:
1.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五万或者是400张不足5千张,处三到十年……
2.总面额在5万以上或者5000张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3.总面额不满4000元或者不足400张处3年以下……
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货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金融工作人员才能构成,一般人做不来。还有公司、企业的出纳以假币换取真币的不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有另外的罪名等待着他们。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客观上表现比较复杂,首先是购买假币的行为,其次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真币的行为。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的主观要件肯定是故意,过失不构成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即明知是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仍然追求或放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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