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林某可,男,吉林省吉林市人,住广州市。2009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7月24日10时许,林某可按约驾车从广州携带毒品到湖南宜章县“明月山庄”准备与买家进行交易,被侦查人员当场抓获,现场从轿车内缴获疑似毒品物质。经广州刑事技术研究所毒品检验,在缴获的物质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400.08克。后又在林某位于广州某小区901室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为53.02克.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林某可构成运输、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名律说法】
深圳知名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1.林某可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刑,此次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65条规定,属于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同时因前罪是判处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发生在5年之内,故林某可也构成了累犯。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对于因同一毒品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在量刑时不得重复予以从重处罚。对于因不同犯罪前科同时构成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被告人,量刑时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般应大于前述情形。这就是说,林某可同时符合累犯和毒品再犯的规定,不得适用假释和缓刑,同时还要从重处罚,但不得重复从重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其行为方式有四种: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本案中,为贩卖目的,林某可两次驾车从广州携带毒品到湖南与买家交易过程中既有非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又有非法贩卖毒品的行为, 依法应当并列确定罪名。故最终是以运输、贩卖毒品罪定罪量刑。
3.本案中林某可是吸毒人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数量较大,一般都以运输毒品罪论处,自吸或代购都不能再作为辩护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