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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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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涉黑案件的法律争议及辩护策略

    时间:2019-08-02 10:15:21 浏览:
    导读: 从辩护人角度出发,在接手了涉黑案件后,需要采取怎样的辩护策略?我们认为可以从程序辩护和实体内容辩护两个方面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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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图片来自网络,侵删)

    (4)危害性特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恶势力”的特征: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组织特征:一般为3人或3人以上,且纠集者、骨干成员相对固定,并且经常纠集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践中,通常聚合随机,组织松散。

    (2)行为特征:主要表现在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和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3)危害性特征:主要表现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程度,但也对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带来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3.“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分是:
      (1)在组织特征上,“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比较松散,没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通常是纠集者、骨干成员固定,其他大多数团伙成员时聚时分,有事聚集在一起,作案后就地解散。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有严格、固定的组织架构。
      (2)在经济特征上、“恶势力”不一定以追究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期存续的经济实力或者没有最够的经济实力支撑其违法犯罪活动。

    黑社会性质组织则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直接动力或根本目的,有经济基础作支撑。

    (3)在行为特征上,“恶势力”主要表现为“恶”,通常以实施违法行为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为主,行为危害性相对较小;黑社会性质组织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行为危害性较大。

    (4)非法控制特征上,而“恶势力”只是破坏社会秩序,尚未达到非法控制社会秩序的程度。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非法控制社会秩序或者形成重大影响来谋取非法利益。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刑法是最后一道保护,不轻易启动刑事追责。刑法只有在其他法律都不足以禁止社会危害行为时才适用,刑法的谦抑性,也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故在打黑除恶的背景和压力下,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案件,办案机关一定不能扩大化,作出“误伤”打击。而辩护律师接手涉黑案件后,也要通过仔细用心的阅卷,会见当事人过程中了解的事实,通过办案的经验和专业,结合证据审查规则帮助办案机关了解案件事实,竭力维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我们的职责所在。

     

    从辩护人角度出发,在接手了涉黑案件后,需要采取怎样的辩护策略?我们认为大致的有以下的方向:

    程序方面辩护要点

    1.非法证据排除问题:

    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往往涉及人数众多,侦查机关为了让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符合法律规定的四个特征,往往会存在非法取证的情况。

    辩护律师可以分别从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入所检查情况、侦查人员出庭供述等方面,穷尽一切法律赋予的手段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2.超期羁押问题: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由于涉黑涉恶类刑事犯罪涉及的方面较多,存在当事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辩护律师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

    3.证人出庭问题:

    证人,尤其是能证实犯罪成立的关键证人,其不出庭往往会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被告人往往会被错误定罪。辩护律师可以积极争取关键证人的出庭,将需要出庭的证人名单及需证明的事实向法庭阐明。(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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