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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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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他因“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而入刑

    时间:2019-05-16 09:41:52 浏览:
    导读: 【案情回顾】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尉某在担任XX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股市先锋”电视节目嘉宾前,使


    案情回顾】

    2013年2月1日至2014年8月26日,尉某在担任XX证券公司营业部经纪人期间,先后多次在其受邀担任“股市先锋”电视节目嘉宾前,使用实际控制的“赵某”、“李某”、“蔡某”等3个证券账户,预先买入“XX制药”、“XX股份”等18只股票,并于当日或次日在上述电视节目中通过详细介绍股票标识性信息、展示K线图或明示股票名称、代码等方式,对其预先买入的上述18只股票进行公开评价、预测或推介,再于节目在浙江电视台首播后1至2个交易日内抛售相关股票,获取非法利益。经审计,尉某买入股票交易金额共计人民币2238.04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卖出股票交易金额共计2326.09万余元,非法获利88.05万余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尉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八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解析了其中法律关系:

    1.抢帽子交易是一种日内短线交易手法。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相关规定,抢帽子交易操纵是指:证券公司、证券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并对该证券或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以便通过期待的市场波动在相关证券的交易中谋取利益的行为。本案中,尉某作为证券公司中介人员,在担任“股市先锋”电视嘉宾前,事先通过自己控制的三个账户买入18只特定股票,并在第二天的节目中评价、推荐、预测这些特定股票,等节目播出后1到2个交易日股票上涨后卖出获利,共计88.05万。尉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帽子交易操控”。

    2.尉某的行为构成了操纵证券市场罪。我国刑法第18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抢帽子交易操控”属于此法条的“其他方法”。尉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担任电视台节目的特邀嘉宾,发表的诱导性信息,容易对普通投资者交易决策产生影响。其在发布信息后,以“抢帽子”交易的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获利88.05万, 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违反了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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