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5月份左右,林某某以朱某的身份租赁钻石广场三个单元楼房后用作卖淫场所,并与王某纠集失足妇女赵某1、赵某2、钱某、杨某和郭某等人,谈定卖淫项目和价格,并约定四六分成方式和休息通知方式。林某某、王某购买手机卡并注册“宝贝” “开心”等微信号,用于接单、收钱以及联系其安排的失足女。并给每个失足女购买一个手机号码。用于接收联络卖淫信息。林某某、王某等人通过QQ发布招嫖信息及回复嫖客的信息,后联系安排嫖客到其租下的钻石广场单元房,由失足妇女介绍卖淫项目并向嫖客收取嫖资, 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8年9月份起,文某东明知林某某、王某以此种方式组织他人从事卖淫活动,仍为其提供发布卖淫信息,接送卖淫女的帮助行为。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林某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王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文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律师说法】
深圳资深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林某某、王某不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又容留、介绍被组织的人卖淫,由于容留、介绍都视为组织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只构成组织卖淫罪。故本案中林某某,王某只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这些行为是组织者林某某,王某以外的其他人实施的,则仍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2.林某某,王某构成组织卖淫罪。本案中林某某,王某纠集5名失足女为她们租下单元楼、其配备通讯工具,并进行介绍嫖客和收取嫖资等日常管理行为,可以认定二被告人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应认定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且二人纠集卖淫人员达5人,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文某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经过《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协助组织卖淫的行为独立成罪。是指为组织卖淫的人提供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提供帮助,创造条件的行为。本案中文某明知林某某和王某组织其他5名失足女卖淫,仍为两人在网络上发布招嫖信息,接送失足女提供帮助,符合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不再另定组织卖淫罪的共犯。这个法律修改的目的,是为了加大对组织卖淫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