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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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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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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刺杀辱母者:各界法律人士如何回应此伦理困局?(二)

    时间:2017-03-29 16:24:15 浏览:
    导读: 评论中青报评论概述: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如果情急之下于欢没有持刀行凶造成死伤,这仅是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

    评论


    中青报评论概述: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如果情急之下于欢没有持刀行凶造成死伤,这仅是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夹杂的手段极其卑劣、性质极其恶劣的“辱母情节”,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案件的判决结果挑战了公众对社会道德及公平的认知。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行为存在的目的,是要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敢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与之斗争,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倘若“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设置过高,机械地适用法条,只会遏制公民与邪恶作斗争的勇气,这却和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应该是有温度的。背叛与戕害法律精神的,正是那些不公的裁判和不当的执法。目前,被告人于欢已提起上诉,希望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能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作出公正裁判,实现阻止刑事违法性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统一,彰显法律正义。


    新京报评论概述: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能否认定正当防卫,仍然需要披露更多的案情细节。但能够肯定的是,使用工具并不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未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不能将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混为一谈,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

    从民众的反应来看,大部分的民意与本案的裁判结果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大部分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反省。

    公检法的职责是捍卫公平正义。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一定的差距。

    就本案而言,如果判决时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留下必要空间给正常的人伦情理,那让更多人认同判决结果,并不是什么难事。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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