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
中青报评论概述: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
如果情急之下于欢没有持刀行凶造成死伤,这仅是由民间借贷纠纷引发的一起普通的“非法拘禁案”。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中夹杂的手段极其卑劣、性质极其恶劣的“辱母情节”,近年来无案出其右,案件的判决结果挑战了公众对社会道德及公平的认知。
法律允许“正当防卫”行为存在的目的,是要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面对不法侵害行为时,敢于采取必要的措施与之斗争,以弥补公力救济的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倘若将“正当防卫”的认定条件设置过高,机械地适用法条,只会遏制公民与邪恶作斗争的勇气,这却和正当防卫的立法精神相违背。
“法律是灰色的,而司法之树常青”。同样,法律虽然是冰冷的,但法律精神应该是有温度的。背叛与戕害法律精神的,正是那些不公的裁判和不当的执法。目前,被告人于欢已提起上诉,希望在二审中,二审法院能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秉持法律精神作出公正裁判,实现阻止刑事违法性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统一,彰显法律正义。
新京报评论概述:法院未认定“正当防卫”值得商榷
在本案中,于欢的行为能否认定正当防卫,仍然需要披露更多的案情细节。但能够肯定的是,使用工具并不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杜志浩等11名催债人未使用工具,并不代表就没有暴力行凶。不能将正当防卫和特殊防卫的概念混为一谈,将正当防卫的范围缩小,认为只有刀架在脖子上、生命受到紧迫威胁才能防卫。
从民众的反应来看,大部分的民意与本案的裁判结果并不同调。尽管司法并非总要跟在民意的背后,看民意“脸色”行事,甚至司法有时还需要矫正盲从的“民意”,但如果一份判决在“良善”、“公正”等基本维度上与大部分民意相悖离,那相关办案单位和人员有必要进行反省。
公检法的职责是捍卫公平正义。办案者也只有让民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经得起法治考验、时间检验。而该案引发舆情一边倒,说明公众从中感受出来的公平正义分量,离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让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仍有一定的差距。
就本案而言,如果判决时能考虑到当面凌辱自己母亲导致的精神痛苦,能留下必要空间给正常的人伦情理,那让更多人认同判决结果,并不是什么难事。如今于欢已提出上诉,期待山东高院的判决能传递人伦情理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