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7年10月,魏果某趁朋友杨某某不注意,秘密登陆杨某某支付宝账号,多次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窃得与支付宝绑定的杨某某中国工商银行卡内的资金计9800.5元。同月,魏果某申请了账户名称为“快乐人生”的微信账号,在杨某某没有留意的情况下,使用杨某某手机SIM卡,将该微信账号绑定杨某某的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卡,后多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窃得杨某某工商银行卡内资金计5200余元。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魏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律师说法】
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律师分析了其中的法律关系:
1.魏果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刑法》第196条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是一种特殊的盗窃罪,它包括两个步骤:一是盗窃信用卡。二是使用该被盗窃的信用卡。“使用”必须按照信用卡的通常用途使用:包括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四种方式。故不包括盗窃信用卡信息资料,然后在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使用的情形;回到本案中魏果某在作案过程中未窃取上述工商银行信用卡,其虽窃取了杨某某手机的SIM卡,但系为冒用信用卡及非法占有卡内资金创造条件,故其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2.魏果某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客观行为有四种:其中之一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达5000元以上;本案中魏果某未经杨某某的许可,利用支付宝、微信的收付转账功能及绑定的杨某某工商银行信用卡信息资料,以杨某某的名义使用该信用卡,非法占有卡内资金。该行为属于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使用。依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认定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信用卡诈骗行为。魏果某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数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