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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南京文交所率先推出了邮币卡现货电子化交易(简称“电子盘”),即:邮币卡电子盘是将国家权威部门发行的邮票、钱币、电话卡、纪念章等实物收藏品,采取股票一样的发行方式和交易方式,在网上进行交易,其实质是实物在线上的交易平台,是现货交易方式的补充。
电子盘诞生后,文交所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在全国各地生根发芽,迎来野蛮生长。由于“电子盘”T+0的交易特点,加之交易标的邮票等托管品属于艺术藏品,投资者对这个新兴投资方式的了解懵懵懂懂,在邮币卡登上金融舞台不到10年时间里,电子盘疯狂扩张,无序竞争、价格狂炒至虚高,市场迎来火爆期,随之而来的便是集中爆发了一系列的投资者巨亏的诈骗事件。
2017年,邮币卡类交易场所经历了一次大清理。要求仍在开展违规交易的邮币卡类交易场所一律停业整顿,不得继续开展交易。我们摘取已经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法院定罪量刑的一系列案例,来梳理一下“邮币卡诈骗案”的全貌。
【基本案情回顾】
NN,男,1989年,江西人,汉族,中专文化。
2015年8月,符某等三人在浙江省义乌市注册成立浙XX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同年11月,符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招募张某2、肖某2、龚某、杨某1(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滨海公司)的交易平台, 组建业务团队、操盘团队、讲师团队,被告人NN系讲师团队成员。
业务员以虚构的身份在网络上物色有投资意向的客户,获取被害人的信任,谎称介绍股票老师, 诱骗并鼓动被害人加入新浪直播间听被告人NN等讲师的讲课。
NN通过循序渐进的手法,让投资者转战邮票大盘,然后由业务员当托、与NN相互配合,诱骗被害人购买东某公司掌握的13种邮票,操盘手则配合NN的预测,利用手中掌握的邮票数量的绝对优势操纵邮票的上涨与下跌,使NN得到被害人的信任,后期NN预言邮票上涨或者下跌,操盘手则反向高抛低买,业务员则不断鼓动被害人抄底加大入金。NN、操盘手、业务员三者相互配合,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的资金。2017年10月,NN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经过法院审理,NN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
1.NN作为东某公司一名讲师,何以被认定为诈骗罪?
本案系东某公司系列案之一。东某公司涉案定性是:电信网络诈骗。东某公司各被告人(另案处理)及其同伙利用河北滨海大宗商品交易市场平台,分工合作,骗取被害人转入投资资金,再由符某等人通过下设的操盘手团队内部操控13只邮票价格,反向操作,被害人造成资金损失共计111293.33万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 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
NN系东某公司讲师团成员,在整个团伙诈骗犯罪中起到帮助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应以诈骗罪对NN定罪量刑。
2.NN的诈骗金额是如何认定的?
诈骗犯罪中,是以被害人实际受到的损失金额标准来认定犯罪数额。NN系讲师,与操盘手、业务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完成犯罪事实,骗取客户的投资资金,应以团队的数额认定被告人的犯罪数额。NN所属犯罪团队共骗取被害人资金47547.91万元,故NN的诈骗金额以47547.91万元认定。
3.NN何以获得8年6个月的“轻判”?
根据刑法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N的诈骗金额达4亿多元,远超“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按照规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根据查证属实的证据,NN是领取固定月薪,并未参与诈骗金额的提成,未从诈骗中获利。这反映了NN主观恶性小;其次,在共同诈骗犯罪中,认定NN系从犯,具有法定从轻情节。
故量刑时是充分考虑了这两个情节,结合其他罪轻量刑情节,起刑点降到了3年到10年间的第二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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