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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分析:
1.本案为什么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本案邮币卡电子盘交易实际上利用的某恒利平台是合法平台,也有相关资质,客观方面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而主观方面,谭某,黎某2,黎某1三人均在事先即被胡某林告知分成比例,明知只要客户入金则可攫取非正常收入,反映其非法占有的故意,也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胡某林及其三名总监组成的团队,分工合作,操纵邮票价格,侵占“客户”财产,取得财物所凭借的并非经营行为。故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本案为何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当我们在讨论一个行为构成犯罪时,严格的说,是这个行为违反了我国刑法的规定。具体来说,是这个行为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符合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从客观构成方面而言,一个完整的诈骗行为有5个阶段:欺骗行为、陷入认识错误、做出处分、取得财产和造成财产损失。回到本案中,表面上看,267名受害者是根据邮币卡交易的特点和为了获取高额的回报而转入投资资金,属于民间投资纠纷。而问题关键在于:受害者所看到的邮币卡交易的特点,都是胡某林团伙摸准了普通投资者希望获得高回报,对邮币卡交易认识不多而精心炮制,一步一步虚构出来,并非真实的交易行为。正因为这个欺骗行为,导致受害者陷入认识错误,做出投资的处分行为,最终造成巨额财产损失。
而主观方面,胡某林及其三名总监均在事先约定,明知只要客户转入投资资金即可获取提成收入,反映其非法占有客户资金的故意,故从主客观方面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3.本案中各的诈骗金额如何确定?
本案的诈骗金额是依据某恒利交易平台后台客户亏损数据,结合各被告人供述的诈骗对象(客户),及谭某、黎某1、黎某2等人记录的各团队的业绩表、各被害人陈述予以综合认定。胡某林及李某北的诈骗金额以全部受害者损失的金额定。三名总监以各自团队造成的受害者的损失金额予以认定。
4.李某北在团伙诈骗中金额高达7000多万,缘何仅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轻判?
李某北犯罪数额高达7000余万元,依照刑法规定,起刑点是15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但其完全听从胡某林指使所为,且每月仅获得4000元报酬,无提成分红等情节,故法院予以较大幅度减轻处罚,终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
5.三名总监的刑事责任是如何确定的?
本案中,胡某林及其三名总监谭某、黎某2、黎某1系共同犯罪;谭某、黎某2、黎某1与胡某林在事先已经就分成进行约定,根据能印证的供述,上述四人获得“客户”投入交易金额的40%,由其按事先约定提成给团队成员及负责团队开销。由此可知谭某、黎某2、黎某1三名总监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属次要或辅助,不是从犯,但作用相比胡某林略轻。同时,且本案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程度的个人因素,故对上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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