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片自网络,侵删)
把罗宝某说成整个学校最聪明的崽,相信不会有谁反对!
因为在警察叔叔远赴广东,跨省调查找到他时,正在上高三的他,刚满18岁!
而在此,18岁的他已经做了这辈子很多人都做不了的一件事情: 在一个月之内,盗窃了1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没错!盗窃了1亿条公民个人信息。
这个普普通通的高三的孩子,已经自学计算机技术,掌握独立编写软件程序能力,把自己“修炼”成为一个精通网络技术、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的黑客!
他在梦想建立自己的“数据王国”。按照他的设想:他将会对数据库中的上亿条个人信息进行整理,进而获取用户名、手机号码、对应真实姓名、家庭地址等公民个人信息,利用技术手段实现经纬度实时定位。
为此,他租用了网路数据对信息进行存储,并专门在境外租用十多台服务器支持操作。
如果这一切不是被一个小意外戳破的话。
什么样的小意外?
2018年初,他在网上出售的一个用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软件,买家占某利用购得的黑客软件攻击各系统漏洞,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后,买家升级软件,并在网络论坛等渠道以500元/月的价格打死售卖,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200多万条。
2019年4月,占某被提起公诉,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是在审讯占某的过程中,交代出了购买软件的线索,警方顺藤摸瓜,意外牵出一个更大的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进一步的技术侦查,锁定了罗宝某的IP地址,确定了了罗宝某的存在。
这是一个高中生干的事情吗?!
这个18岁的高中生确实干了这样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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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待这样一个学习能力超强,刚跨入成人世界的年轻人的,将是法律的惩罚。我们需要梳理一下这个案件中的法律关系,他触犯了刑法的什么规定?他将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1.何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8岁的罗宝某利用网络软件盗窃1亿条公民个人信息,已经触犯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2.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主体已经扩大。
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作出修改完善:一是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规定由之前的特定主体扩大到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
据此,经过2015年修订,只要年满16岁的,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任何个人,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罗宝某虽然仅只是一个高三的学生,他也需要为触犯法律而承担刑事责任。
3.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情节严重”量刑标准是什么?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触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设置两档处罚。基本刑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情节严重”的认定上,主要涉及如下两个方面:一是数量数额标准;二是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数量数额因公民信息内涵的不同又分为三类:
(1)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2)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1项、第2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4.“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是: 数量或者数额达到“情节严重”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罗宝某利用黑客软件盗窃公民个人信息1亿条,数量上已经远超“情节特别严重”规定的数量。从这个情节而言他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罚。如果再考虑到他的认罪态度、他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及到案后是否如实交代所有犯罪行为等情节,也有可能,是他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罚金的刑事处罚。
刑法惩罚轻则限制人身自由,重则剥夺严重违反者生命,可谓严厉而无情;然而刑法同时也是良善之法,规定了法定量刑情节及酌定量刑情节,确保满足条件的刑法违法者罪责刑相适应。本案中这个18岁极富天赋的“学生黑客”人生的路刚刚开始,惟愿经过这次教训,他能从中得到领悟,走好今后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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