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一名年过五旬的男子,因不合法律手段买来100多克核物质原料铀带出国门,当走到广西边境时,意图带铀到越南,然而被我警方抓获,人脏并获。在检察院认为李某的行为构成了非法走私核材料罪和非法买卖核材料罪。
对于本案中有着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构成了非法买卖核材料罪和非法走私核材料罪,应当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仅仅构成走私核材料罪一罪。
走私核材料罪,是指违反规定,摆脱海关监管,将核材料运出或运入(方法包括携带、邮寄等)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在客体方面要求是侵犯国家在对外贸易中对核材料禁止进出口的规定。众所周知核材料对国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危害,国家必须严厉打击倒卖走私核材料的人。
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是实施了违反海关监管携带、邮寄等核材料出入国(边)境的行为。
本罪在主体方面是一般主体,只要是满足一般刑事责任年龄即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
本罪在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构成走私核材料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并且在该罪的法律条文中没有要求是以牟利为目的,这就说明只要是非法运输、携带、邮寄核材料出入境的都将构成本罪。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走私核材料处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罚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并处罚金。
本罪量刑起点甚是高,以七年有期徒刑着手算起,体现了国家对此罪打击的重视。在现实生活中,涉嫌非法走私核材料的,往往要先非法购买该核材料,然后用于走私。对此行为我们应该如何给予评价,是不是要分别定非法购买核材料罪和走私核材料罪?笔者认为,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1.非法买入核材料仅仅用于走私,这种情况非法买入核材料仅仅是为了走私核材料,根据吸收犯理论,应只追究走私核材料罪即可。
2.非法买入材料不全部用于走私还卖给国内他人,则应该分别定非法买卖核材料罪和走私核材料罪。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明知是核材料而用于非法购买,并携带到广西边境,企图运输到国外,应该构成非法买卖核材料罪和非法走私核材料罪。但是其买入核材料的目的就是用于走私,目的行为吸收手段行为,故追究其走私核材料罪一罪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