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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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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孩子,原谅我奉以为信仰的法律,暂时未能保护你!

    时间:2019-10-28 11:04:27 浏览:
    导读: 我们的刑法,作为维护社会规范,保护社会秩序的部门法,处罚最严厉,限制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

    作为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接触过非常多的刑事案件,我可以把个人情绪放在一边,而专注其中的法律意义,但是这一次,这个残忍的事件,仍然完全刺痛了我。

    “13岁男孩7刀杀害10岁女孩至其流血死亡”。(事件的经过各大新闻网有报道,在此不想重复描述事件的经过)从网上铺天盖地的评论可以看出人们的各种情绪:极度的痛心、疼惜、不解、愤怒、以及各种意见及反思。

     这两年来连续发生的数起未成年人严重的暴力犯罪事件,引起民众的极大关注,唤起民众非常高的降低未成年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满14周岁,为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绝对不负刑事责任。14周岁到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只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放火、强奸、抢劫、贩卖毒品、爆炸、投毒罪等8种重大暴力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8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除外都不负刑事责任。

    故这起犯罪中,这位13岁的男孩不会承担任何刑事责任,只是依法被收容管教3年,这已经是法律框架内对施害者最严厉的惩罚。

    把14周岁作为承担刑事责任的分水岭,即刑事责任年龄的订立,是考虑到孩子的发育特点,认为14周岁之前的少年尚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而我国对犯罪行为的惩治,是基于犯罪人对自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有明知而仍然直接追求或者间接放任的心态。这种积极追求故意或者间接故意实施危害结果的心态,是犯罪构成要件的主观构成要件。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之初,就默认未满14周岁的少年,是不能辨认,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故无需承担与成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哪怕是暴力伤害他人的行为。这种以年龄为分界的做法也有出于节约司法成本的考虑。

    然而,随着近年来经济的迅猛腾飞,社会的飞速发展、进步和变迁,社会生活极大的扩展、丰富,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中发展出和当初制定法律之时不一样的新的变化:孩子们接触丰富、复杂的新世界、耳闻目睹的是和父辈大相径庭的生活空间,不能排除,会有一部分孩子心智发育要比同龄孩子早,相应的较早的具备了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这也正是2018年,民法通则的修订,把未成年人的限制民事行为年龄从10岁降至8岁,即是对社会变化的回应;我们的刑法,作为维护社会规范,保护社会秩序的部门法,处罚最严厉,限制人的自由,甚至剥夺人的生命,在修订和进一步的丰富过程中,固然要保持稳定、谨慎、严谨,但是法律的基本作用在于:为社会中的个体提供指引作用、引导作用。这个指引引导作用至少是疏而不漏,与时俱进的。

    这个悲剧的发生,我们需要表达并接受悲剧引发的各种情绪,更需要能跳出悲伤情绪的笼罩,去反思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何在?去采取一些行动。

    去反思,我们的学校教育,是否在孩子青春性的萌动期,对孩子提供了科学的教育和足够的引导课程?

    去反思我们的家庭教育,在引导孩子安全、健康渡过懵懂的青春期时是否提供了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反思我们数量庞大的渲染血腥暴力的电动游戏漫画,是否是为缺乏辨别能力的,在电子游戏陪伴下,成长中的青少年提供了错误的价值观影响?…..

    我们的刑法,在发生了一起又一起严重的未成年犯罪事件以后,是否应该做出与时俱进的降低未成年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修改?或者是顺应时代变化,补充修订相关法律,以便能更好的保护我们的每一个孩子。

    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或兜底法,是保障人权最后一道屏障。刑事司法代表了国家对个人进行责任的追究,如果刑法未能实现对社会每一个个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势必会动摇人们对法律代表着公平正义的信念。

    苏格兰哲学家休谟曾说过:“人身安全、财产保障以及契约责任被视为文明社会的基石。”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这一起又一起频发的未成年人暴力故意杀人的犯罪的恶,深深刺痛每一个人的心。

    纵然,世间不存在绝对的正义,我们所能追求的,只能是相对的正义。然而,让每一个个案都能获得公平和正义的体现,抛开司法成本的考量,仍然值得我们全力去追求。我们的法律,可以保护13岁杀人的未成年犯罪人,更应该能保护10岁的被害女孩。

                                    (内容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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