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25岁,汉族,某县农民。
某年,李某与其父亲感情非常不好,于是某日与其父大吵一架过后,李某为报复其父,遂一把火把自己家烧个精光,且用暴力威胁不许他人救火。李某这把火把自家和隔壁叔叔家的房屋都基本烧毁,还烧毁了粮食,木料,家具等。
该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出现三种不同的意见:一是认为李某放火的目的是为了烧毁自家的房屋,所以不构成放火罪;二是李某放火的目的虽是为了烧毁自家的房屋,但是已经危及到了邻居他人的房屋的安全,只是由于及时采取了防护措施才未发生严重后果,因此应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是认为李某的行为有危及邻居家房屋的安全,已经构成放火罪,但是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是放火罪未遂。该三种意见突显出放火罪罪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是放火罪的认定;二是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三是放火罪的一罪与数罪问题。
放火罪是指用引燃物或其他方法焚烧公私财物,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放火危害公共安全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可知,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一种,其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的人身或者财产安全。关于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问题在学术界则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点燃说,即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并将目的物点着则为放火罪既遂。二是独立燃烧说,即将目的物点燃,人离开现场后仍然独立燃烧的,可认定为放火罪既遂。三是财物毁损说,即放火行为对财物造成了毁损的后果才认定为既遂。而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放火罪的规定可知,放火罪不是结果犯,而是危险犯,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也要受到刑事处罚,而造成严重后果则从重处罚。因此可见,认定放火罪既遂与否的标准不是放火行为实施完成与否,也不是放火之目的物烧毁与否,而是放火行为是否给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而以上三种学说都没有抓到重点、没有围绕是否造成公共安全的危险性为中心、应不予以采纳。综上所述,判断是否构成放火罪既遂应当以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并造成了不特定人、财物毁损的危险性为标准。
关于放火罪的数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放火行为被犯罪分子作为实施犯罪的手段,如为杀人的目的而采取放火的手段,该种行为该如何认定?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亦或是放火罪?在处理该种情况时,重点需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或侵犯。若是没有,则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定罪。若是有,则行为人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与放火罪想象竞合论,因为放火罪的不法评价高于故意杀人罪,因此以放火罪论处。有的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掩盖该罪行而实施放火行为,例如犯罪分子杀人后放火焚尸,在司法实践该如何处理?该种情况还是得考虑是否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若是有,则以行为人已实施行为之罪与放火罪数罪并罚,因为前一行为已实施完毕。若是没有,还要看行为人的放火行为是否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若是有,以已实施行为之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若是没有,则单独以已实施行为之罪论处。
顾名思义,本案中的李某放火焚烧自己的房屋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笔者认为,在此认为虽然李某放火的目的是为了烧毁自家的房屋,但是他的行为已对周边邻居家的财产造成了威胁,虽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应认定构成放火罪。且最后该县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意见对李某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