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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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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现——对金哲宏案的几点反思!

    时间:2019-09-09 14:56:37 浏览:
    导读: 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应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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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押了23年后,50岁的金哲宏,再审无罪!

    时隔23年后,吉林金哲宏杀人疑案在2018年迎来新的判决结果。1995年,吉林永吉一名20岁少女遇害,当时27岁的金哲宏被锁定为杀人嫌犯,后4次被判处死缓。2018年3月26日,吉林省高院对该案作出再审决定。2018年11月30日,吉林省高院进行了不公开的再审宣判。宣判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判并判决50岁的金哲宏无罪。

    2019年9月,金哲宏获得468万元国家赔偿,该赔偿创下同类无罪冤案中最高金额。被关押23年期间,在侦查过程中遭受了刑讯逼供,导致金哲宏变成残疾人,身体状况非常不佳,患有肾病、胃病、糖尿病,无法摆脱双拐独立行走。金哲宏兄弟姐妹一共6人, 自他入狱后,其母亲因着急上火没多久便离世了。几年后妻子也带着幼子离开了他。

    一个人的一生,能有几个23年?当年27岁风华正茂已经开了自己的饭店,有了幸福的小家庭和孩子,正在过着红红火火生活的退伍老兵金哲宏,因被错误定罪关押,错过了自己原本美好的青春和人生,错过了陪伴孩子的所有的成长,错过了为父母尽孝报答养育之恩,“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养而亲不在”…这个悲剧给他以及身边的亲人都带来了太多无法磨灭的伤痛。伤痛的背后,我们需要反思:这个悲剧,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如何防止或者减少类似悲剧的发生?

    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缺乏应有的尊重及对刑事证据规则的漠视,是造成此冤案的重要原因

    从整理的法律文书可以发现:

    此案最大的问题在于没有直接的物证和人证,更多是通过认罪口供来认定‘犯罪事实’且金哲宏的口供前后矛盾;

    勘查笔录和法医鉴定中没有金哲宏一个脚印、一根头发、一个指纹等客观性证据。

    司法机关认定的作案日期是1995年9月10日,而这一天正好是金哲宏家为父亲的祭日“摆贡”,其亲友及邻居有其不在作案现场的证言,但司法机关并未采纳;

    案件中关键问题前后矛盾,甚至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案发的第一现场竟出现过更改情况;

    “法医鉴定分析称,李某右前额皮下血肿,系钝器外力所致。”前两次一审认定,金哲宏作案时“用木棒打李头部,将李打倒在地,后又用手掐李颈部”。然而,警方在勘查现场时并没有发现木棒之类的钝器。到了第三次一审,木棒消失了,变成金哲宏“用左腿膝盖压住李某的嘴,双手卡住李的颈部”。在后面的审理程序中,检方并未提出新证据,;

    存在重大的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而上述种种矛盾和疑点也没有得出合理的解释;

     幸运的是,金哲宏遇到的为他申诉的李金星律师及其他的志愿者律师,都是法律人中的杰出代表。犹如那句赞美的诗歌:“他踏着荆棘而来,他带走正义的宝剑而来。”他们发起了洗冤行动,无辜者计划,在这波冤案平反行动中,尽显英雄本色;

     司法机关将一个人冤入牢狱,现要积极营救他的,在很多情况下,是靠他的家人及朋友的微弱的力量,更幸运的,是有了媒体的关注,和申诉代理律师的坚持与呼喊: 他们发起冤案募捐,寻找媒体关注,寻求知名法学家援助,召开冤案研讨会,征求志愿者律师接力,向司法机关反映,这些行动往往持续几年。

    为金哲宏申诉,就是这样如此。申诉材料提交上去后,因为法律没有规定审查材料的时间,所以几年都没有任何回响,这时候,既考验着金哲宏的信心,也考验着申诉律师们的耐心。

     金哲宏见到律师后,请求律师千万不要放弃他,因为他深深体会到,在被刑事追诉的绝境中,律师就是最后一个他可以向之寻求法律帮助的力量。

    “我们真的非常绝望、非常绝望…申诉最难的时候,是我们面对一个坐了23年牢,我们没有办法告诉他何时进入再审”,金哲宏的申诉律师李金星如是说。

    “申诉难,难于上青天。”面对申诉的困难,有人把这群知难而上,有着专业智慧,不放弃,坚韧,极富耐心的申诉律师描述成“普罗米修斯”,然而我想说的是,“普罗米修斯”是希腊神话里注定的悲剧人物,在他的命运设定里,只有无穷无尽的磨难,看不到一丝希望和对未来的信心。而在金哲宏和为他申诉的律师们的心里,仍然是存在着希望的。

    幸运的是,吉林省高院在金哲宏再审中,落实了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疑罪从无”的原则:针对金哲宏的有罪供述无法查证属实,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决定撤销原审判决,判决金哲宏无罪;

        我国刑法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是指由于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不能完全排除被追诉被告人实施了被追诉犯罪行为的嫌疑,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从诉讼程序和法律上推定被追诉被告人无罪,从而终结诉讼的行为的法律原则。

        疑罪从无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都有具体规定,在审判阶段中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等原则和精神深入人心显示了我们司法制度的逐步完善;

        在本案没有真凶再现,也没亡者归来的情况下,时隔23年之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勇气来纠正平反金哲宏案,我更愿相信,这体现了我们的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的巨大的进步;我也乐观地期待,随着无罪推定、证据裁判、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实质化等原则和精神深入人心,得到认真落实,成为指导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办案理念,冤案终将逐渐杜绝。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同志曾指出:“冤错案件的发生,让正义蒙羞,教训十分深刻。”我们应坚决引以为戒,坚决守住防止冤假错案底线,不能让司法悲剧反复重现。

      愿天下再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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