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串通拍卖行为构成串通招标罪吗?

    时间:2021-01-19 11:31:55 浏览:
    导读: 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


    01 基本案情介绍

    兰某某,某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实控人。

    段某,某投资开发公司董事。

    "大屯坝"系国有独资资产,矿区占地面积近1300亩,存有尾矿砂1800万吨,堆存尾矿占用大量土地、堆存投资巨大。由于堆存时还易流动和塌漏,该"尾矿坝"是安全管理部要求整改的重大危险源,曾两次发生严重污染事故,国家曾拨付专项资金6000万元用于安全维护。2016年至2017年间,"大屯坝"母公司多次对外招商,均未能吸引到合作企业投资开发。

    2017年4月 ,"大屯坝"所属国资集团委托拍卖公司进行拍卖,并主动联系兰某某参加竞拍。之后,兰某某联系段某,二人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合作参与竞拍,另有丙公司也报名参加竞拍。2017年7月,乙公司以高于底价竞拍成功。2019年4月,公安分局根据举报,以涉嫌串通投标罪对兰某某、段某立案侦查。

    微信图片_20210119113210.jpg
    02 兰某某,段某是否构成串通投标罪?

    首先要明确的是,兰某某与段某分别与甲公司,乙公司合作参与竞拍。拍卖行为与投标行为,虽然二者形式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行为性质显然不同,也分别受不同法律规范的调整。

    竞拍行为受拍卖法规范,对于串通拍卖行为,法律仅规定了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10119113214.jpg
    而对于串通投标行为,法律规定了行为人相应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我们可知,刑法未规定串通拍卖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根据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串通拍卖行为也不能被类推为串通投标行为。

    再者,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或者损害了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才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相关投标人刑事责任。
    微信图片_20210119113218.jpg

    而事实上,兰某某、段某的串通拍卖行为,也是受拍卖方主动联系其参与,目的在于防止项目流拍。且这个行为实质上盘活了国有不良资产,消除了长期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社会效果良好。

    因此,兰某某和段某串通拍卖的行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刑法规定的串通招投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二人依法不构成犯罪,不应当受到刑事追诉。

    兰某某及段某最终脱离羁押,恢复了正常的生活。但这依然提醒我们:刑法犹如企业家们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合法合规运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主动识别并防范刑事风险,对每一个企业家而言,其重要性当是不言而喻。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