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X县Y镇工作期间,在镇政府召开的一次班子会议上,决定套取20万元专项工程款,随后,陈某某找到个体老板杨某,签订了一份虚假的公路施工协议,套取专项资金20万元,扣除税费后实际获取19万元。2014年3月,陈某某向吴某某请示建议给Y镇班子成员发点奖金,吴某某打电话向因病住院的林某某请示,林某某同意每人发放2万元,之后,吴某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 陈某某又提议用自己保管的资金发放奖金,吴某某当着班子成员的面再次向林某某打电话请示,林某某亦表示同意。会后,陈某某等人将套取的19万元在Y镇8名班子成员中发放,每人分得2万元,共计16万元;余款3万元由陈某某保管。2014年年底,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因畏惧套取公路建设资金一事暴露,退缴19万元至X县监察局。
2014年7月,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在X县Y镇工作期间,在一次班子会上,林某某提出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8万元,并安排陈某某负责具体事宜。后陈某某向负责施工的李某某安排具体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时,林某某、吴某某亦在现场。李某某将8万元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套取出来后,交给了陈某某。2014年底经陈某某提议,Y镇政府班子会议讨论后,将其中7.4 万元以辛苦费的名义在8名Y镇班子成员中发放,每人分得 0.9万元,经办人陈某分得 0.2万元。2015年11月,林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因畏惧套取废弃矿井整治专项资金一事暴露,将所得款项退缴至X县监察局.
2016年1月11日,X县纪委电话通知陈某某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陈某某主动到案。
2016年3月21日,X县纪委电话通知林某某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林某某主动到案。
2016年12月8日,X县纪委电话通知吴某某到县纪委接受纪律审查,吴某某主动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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