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官方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刑事辩护律师,刑事律师
全国热线:13902983029 (微信同号)
  • 网站首页
  • 首席律师
  • 律师团队
  • 无辜者计划
  • 刑事合规
  • 刑事控告
  • 辩护罪名
  • 成功案例
  • 刑事资讯
  • 联系我们
  • 关于我们
  • 吃穿山甲的食客们,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19-08-19 12:02:24 浏览:
    导读: 至于食客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回答是不一而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食用也是一种购买的方式。

    穿山甲1.jpg

    1. 穿山甲,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目前唯一从头到尾身披鳞甲的哺乳动物。它是一类古老的物种,约有8000万年的进化史。 如今,穿山甲是一种濒危至临近灭绝的野生动物。现实中,穿山甲就是一个身披铠甲却没什么攻击力的小可爱。然而,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穿山甲被认为是滋补养身,穿山甲的甲鳞被说成“有名贵的药用价值”。 面对高额利益的诱惑,还是有人罔顾法律在暗中收购、出售,贩卖穿山甲的活体,甚至冰冻的穿山甲。而等待他们的,将会是法律严厉的制裁。

    2. 有这样一个案例:201612月中旬,杭州村民赖某甲在村小溪里捞虾,发现一只穿山甲,他把它带回了家,但他没想到这只穿山甲因为饲养不得法,没几天就死了。他把这只死了的穿山甲冰在冰箱里。直到20172月。赖某甲找到本村朋友赖某乙,赖某乙找到朋友徐某,徐某有些“门路”,他很快就找到某酒庄老板王某。王某听说是穿山甲,很有兴趣,出价4000元。

    抓穿山甲的赖某甲分得3000元,牵线出力的赖某乙、徐某各得500元。当地森林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调集警力成立专案组,查明了赖某等4人涉嫌非法猎捕、出售、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的犯罪事实。在该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赖某甲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一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为帮助赖某甲贩卖穿山甲,赖某乙、徐某二人同样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农庄老板王某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最终4人因此被处以刑罚。

    3. 再看201811月发生在杭州的另一起8个人因一只穿山甲而入刑的案件:方某因听说以穿山甲做药引对治疗肝病有效,便与其丈夫徐某商议购买一只穿山甲用于治疗。徐某遂联系黄某,让其帮忙采购穿山甲;黄某又联系跟自己有生意往来的王某,让其帮忙留意。20186月,王某从他人处收购了一只穿山甲,出售给黄某。经冯某运输,铁某护送,最终将穿山甲以人民币17800元的价格出售给徐某、方某,之后两人伙同同村人吴某将该穿山甲杀害。

    徐某夫妻俩和王某、黄某、黄某某、吴某、冯某、铁某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为此,法院根据8个人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等不同的刑罚。

    穿山甲.jpeg

    4. 上述两个案例说的都是因为收购、运输、出售、杀害穿山甲的行为而入刑,这些行为都是刑法明确规定予以打击的。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目的而非法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5. 至于食客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回答是不一而论。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食用也是一种购买的方式。如果是单纯的被请客的食客,并不知道要吃到穿山甲菜品,那么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是不用负刑责的。但他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和声讨。但是如果是另外一种情况,例如请客的组织者,主动找饭店老板要求提供穿山甲这道菜,那么,根据刑法的相关理论,主动要求提供属于刑法上共同犯罪的“犯意提起者”;同时也证明了他对“购买穿山甲这道菜”是明知的,故意的,如果最终穿山甲被以菜谱的形式提供了,那这个买单者,饭局组织者,将会与饭店经营者一道,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将受到刑法的制裁。



    如需法律帮助,详情请垂询深圳刑事律师王平聚辩护团队

    联系电话:13902983029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卓越城B17

    了解更多资讯,请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官网(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http://www.wangpingju.com/

    或扫描二维码,关注王平聚刑事辩护团队微信公众号:

    image.png 

     


    分享到:
    刑事律师
    
    免费热线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立即咨询我们

    我们的联系方式


    办公电话:

    139-0298-3029(微信同号)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3号国银金融中心大厦11-13楼 深圳刑事律师
    CopyRight © 2018 中国名律师刑事辩护网 粤ICP备16106572号-1 邮箱:780691570@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