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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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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盗窃后他人临时加入抗拒抓捕,能否一起转化抢劫罪?

    时间:2018-01-24 15:41:30 浏览:
    导读: 基本案情2018年1月1日,刘某单独潜入一居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在窃得几百元现金后被户主发现而逃离现场,户主陈某在后紧追,在逃至楼下花园

    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日,刘某单独潜入一居民小区实施入室盗窃,在窃得几百元现金后被户主发现而逃离现场,户主陈某在后紧追,在逃至楼下花园边时,刘某回头对陈某实施打击,陈某边回击边呼喊抓小偷,此时刘某的老乡王某路过,担心其老乡刘某被抓而过来一起帮忙打击陈某,将陈某打倒在地致轻微伤,帮助刘某逃离现场。

    问题:刘某在入户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实施暴力,转化成抢劫罪没有问题,而对事先无共谋的王某,在刘某抗拒抓捕使用暴力的过程中加入进来,是否也应以抢劫罪共犯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第109集第1187号指导案例观点:共同犯罪可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是指在刚着手或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共同故意的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中,有可能存在继承的共同犯罪现象,也就是前行为人的现行行为的效果在持续,后行为人在明知这种状态的情况下参与进去,后行为人就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但是这种继承的共同犯罪人,只能对与自己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结果承担责任,利用前行为人已经造成的结果不等于后行为人的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像该案例中,后行为人王某虽然没有犯盗窃罪,但其参与了抗拒抓捕行为,实施了转化抢劫行为,故与前行为人成立转化型抢劫。但在王某加入之前,系刘某已经早就陈某的伤势,王某不应负责。王某应对加入之后,和刘某一起实施行为过程中造就陈某的伤势负责。

    笔者认为,在实务中应准确界定后行为人加入时,某种犯罪的犯罪形态,也就是说后行为人能继承进来构成共犯,前提是构成的这个共犯罪名当时还未既遂,如果前行为人已经既遂了,那么后行为人加入进来就无法构成共犯了。具体而言,比如在电信诈骗犯罪中,前行为人具体实施了打电话骗术,在无事先共谋的情况下,后行为人帮助提供了账号并取现,由于后行为人加入时诈骗犯罪仍未既遂,所以在提供账号到后来取现是共同行为完成了犯罪既遂,可以构成诈骗罪的共犯。但倘若,事先无共谋或者默契,单纯在前行为人诈骗犯罪既遂之后,临时加入帮忙取现的行为,则只能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成立诈骗罪的共犯。实务中在认定取现者为诈骗罪共犯的,一般都是提前给卡事先有默契,或者多次合作早有默契在后续诈骗既遂之前已然加入。同理,在转化型抢劫中,虽然刘某盗窃已经既遂,但不能当然认为转化型抢劫罪也同时既遂,抢劫罪的既遂需要重新判断,在抗拒抓捕成功时方能认为抢劫罪既遂,如果当场被制服,仍应认为抢劫罪未遂,因此在刘某抗拒抓捕过程中,抢劫罪仍未既遂,此时王某加入进来一起抗拒抓捕,是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共犯。这点是实务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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