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1月24日被告人邹某在互联网上申请了一个免费的网站空间。邹某将该网站做成一个论坛并将自己在互联网上搜索到的淫秽图片、小说及视频代码的链接复制以后发布在论坛中。邹某欲通过以上淫秽电子信息提高该网站的点击率,以牟取广告费。邹某在某论坛中对一些淫秽电子信息设置了下载限制,普通注册会员需要利用该论坛的积分或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购买VIP会员的方式来下载观看。
【评析】
邹某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对文化出版物品的管理秩序和社会的善良风俗。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淫秽物品。刑法第367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本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是淫秽物品。此外还必须具有牟利目的。是否具有牟利目的,要从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淫秽物品的数量、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人次与组织播放的次数、获利的数额等方面进行判断。
利用网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主要有两种方式:1.收取色情信息服务费,具体表现为在用户浏览信息后,网站要求用户注册加入色情网站成为会员并要求使用银行卡、手机等网上结算手段支付费用,或者是表面上说是免费观看,但是需要输入手机号码扣取话费等。2.通过网站或网页本身赚取高额广告费。
本案中,邹某欲通过淫秽电子信息来提高该网站的点击率,从而吸引广告商在该网站投放广告以牟取广告费,注册会员也需要利用该论坛的积分或通过支付宝支付人民币购买VIP会员的方式来下载观看,其行为完全符合上述两种方式,其行为已构成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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