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12月8日晚11时孙某与朋友在酒店喝完酒准备回家,在酒店门口孙某因已经是醉酒状态,看见迎面走来袁某看不顺眼,故意无端对其进行辱骂并且殴打袁某。在殴打过程中,路人罗某前来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形下罗某打电话报警,罗某在等待民警的过程中,用手机对孙某殴打袁某的行为进行拍照,孙某发觉罗某用手机拍照,强行将罗某的手机抢走。后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评析】
孙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孙某强行抢走手机的行为是为了阻止罗某拍照,并不是为了非法占有罗某手机,故孙某的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罪的范畴。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从刑法的规定可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本案中,孙某在醉酒状态下,当街无故殴打他人,当发现罗某对其殴打他人的行为进行拍照时,为阻止罗某拍照,强行将罗某的手机抢走。
从形式上看,此种行为符合抢劫罪中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特征。但是,从实质上分析,孙某殴打袁某时与罗某并无冲突,后因罗某进行劝架不成用手机拍照,孙某担心罗某通过手机拍照,遂抢走罗某的手机。孙某抢走罗某手机的行为并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以其他目的,不符合抢劫罪关于主观要件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本案中,孙某酒后无故滋事,先是无故殴打袁某,后是强拿罗某手机。
孙某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犯罪中“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财物”的行为特征,此种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且情节严重,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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