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某日,刘某窜至江西省丰城市某公交车上扒窃。行驶途中,张某看见刘某正在扒窃一乘客时,便大声一叫提醒该乘客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包,致刘某扒窃未得逞。刘某恼羞成怒,对张某进行殴打并用刀将其刺伤随后趁乱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张某的伤情为轻伤乙级。
【评析】
刘某随意殴打张某,并且情节恶劣,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理由为:
寻衅滋事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其侵害对象可能是特定的也可能是不特定的;寻衅滋事行为可分为典型的寻衅滋事和非典型的寻衅滋事。本案被告人刘某本与被害人张某素不相识、毫无恩怨,只是因为被害人张某提醒乘客当心扒手而致其扒窃未得逞,这一偶发外部条件的刺激让被告人刘某恼羞成怒而借题发挥,在公交车上对被害人张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其刺伤。
结合本案看,对刘某的犯罪动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一种报复性的伤害行为,而是倚强凌弱、骄横凶狠,严重破坏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不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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