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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刑事律师-王平聚
清华大学博士
深圳大学市委党校刑法教授
深圳福田区第三届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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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09-16 16:53:26 浏览:
    导读: 刑事辩护技巧之庭审阶段的最后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所有工作,都是为审判阶段辩护做准备。出庭辩护,是律师刑事代理的高潮

    刑事辩护技巧之庭审阶段的最后辩护

     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的所有工作,都是为审判阶段辩护做准备。出庭辩护,是律师刑事代理的高潮,是检验律师代理效果的标准,过程虽重要,但最重要的是案件的结果。之前两个阶段是画龙,法庭辩护是点睛。

       一、辩护切入点选择方略

       确定辩护的切入点。选准辩护的角度是刑辩律师从事刑辩业务成功的一个关键。被告人的辩护人选错了辩护角度,罪轻辩护、无罪辩护,事关被告人切身利益,无罪辩护被告人失去从轻、减轻处罚机会,如存在被告人自首情节,但如不认罪,自首将不会成立。认罪态度是量刑的情节之一,本可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予刑罚,但因不认罪而失去,而获得更重的刑罚。选择不当,不但不能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根据,还可能遭到委托人的投诉。因此,要认真听取并尊重被告人及其委托人的意见。

       (一)实体辩护:实体辩护,是律师采用最多也最原始的辩护方法。是辩护方式重要的组成部分。包括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

    1、对于罪行较轻有可能判处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犯罪案件,一般选择罪轻辩护;对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辩护,除考虑案件事实外,还要考虑刑罚的结果对其工作使用等方面的影响。从轻处罚或判处缓刑,虽被告人可以提前或即可获得自由,但判处缓刑标志一个人受过刑事处罚,意味着公职的丧失,社会评价和信誉也会受到严重影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也将受到一定限制(如经济犯罪刑满后五年内不能开办公司,不能担任公司高管人员)。

    2、犯罪较重或严重,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罪和不认罪刑罚结果区别不大的案件,选择无罪辩护。如涉案数额超过十万元的贪污、受贿案、强奸罪中具有轮奸、奸幼情节的强奸罪,在不具有法定减轻情节情况下,最低刑是十年,即使不认罪,实际刑罚也多不了几年。如不认罪,根据疑罪从无原则,还会有被判无罪的可能,一旦认罪,将失去这一机会。

    3、指控事实明显不构成犯罪的案件,直接选择无罪辩护。

       如山西吕梁市侯某诈骗案。一审判决认定:2006年,经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处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一年。受侯某头发亲属委托,我担任了侯某二审和重审辩护人。在选择辩护切入点时,我直接选择了无罪辩护的切入点。明确提出被告人采取的以华侨或港澳台身份方式使学生参加高校联招考试是客观事实,不是被告人虚构的。通过办理华侨身份实现参加联合招考入学事件经办的各环节都是真实的。受害人未实现以华侨身份参加高校联招考试的目的,是国家招生政策改变所致,没有最后办的原因是国家招生考试政策发生了变化,原政策并不要求考生在国外实际居住年限,变化后的政策加入了考生在国外实际居住必须两年以上的条件。这属于民法中的情势变更。通过办理华侨身份实现参加联合招考入学事件经办的各环节都是真实的。因此,被告人为受害人办理入学未成的事实,不构成诈骗罪,本案所涉不是刑事法律关系,而是民事法律关系。应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

       本案二审法院接受了我的上述意见,将案件发回重审。经原审法院重审,事实上审判长及合议庭全体人员是认可我提出的被告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和理由的,但顾虑与检察机关关系和无罪判决后有可能面临国家赔偿的风险,法院主动与辩护人和委托人多次协商,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折中意见,我们妥协同意了法院提出的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意见。现侯已获得自由恢复了公职。

    4、轻罪辩护的选择。轻罪辩护,就是否定检察机关指控的重罪,选择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进行辩护。有的律师认为辩护人只能主张指控的罪名不成立,不应在给被告人一个假设的罪名,违反律师的职责。我认为不能一慨而论。要围绕有利于被告人目的出发,为被告人设定一个相对较轻的罪名,并不是在控告被告人,在被告人行为没有不被追究责任的可能情况下,那么争取按轻的罪名处罚,是最佳的选择。有的律师认为,辩护就是一个过程,只要过程完美,应该说的都说了,该做的都做了就行了,结果不是我们能决定的。我认为,刑事辩护注重的不仅是过程,更注重的是结果,结果远比过程重要,委托人要的是理想的辩护结果。如抢劫和抢夺,盗窃和销赃。虽都是犯罪,都必然受到刑事追究。但是选择轻罪辩护并得以成功,被告人和委托人是满意的。否则,即使辩护的过程再完美,但辩护意见均被驳回,未取得辩护效果,委托人是不会满意的。罪轻辩护得到的是有限的从轻,而轻罪辩护发成功,得到的会是质的从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两害相权取于轻,两利相权取于重的道理。

       如我办理的四川成都张某诈骗案。时称全国第一例虚拟财产诈骗案。被告人张某系四川省成都兴某某公司经理,北京XX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地区代理销售商,同案被告人王某某原系北京XX网在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都地区销售业务负责人。20051127日,被告王某某利用北京XX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交易平台的漏洞,采用虚报商品利润自买自卖进行虚假交易的手段,欺骗骏网公司在其帐户内虚增资金76万,为将虚拟的点卡转成现金,被告王某将该项资金转入张某公司帐户,张按王某的要求将上述资金用于从XX网公司购买游戏点卡后销售。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本案被告张娟为王彩坤将骏网币转成现金的事实是存在的,二被告对此无异议,张某没有不被刑事追究的可能。如单纯作罪轻辩护,根据刑法规定,数额特别巨大起刑点就是十年。被告人想得到较轻的处罚,必须是罪名发生改变。这样我选择了轻罪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某是在独自完成利用自买自卖虚增利润手段虚增了XX公司利润行为后才委托被告张某销售变现的,王将虚增的骏币转入自已的帐户后,即完成了对骏币的实际占有,其诈骗行为已全部实施终了。因此张某帮助王某变现网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如有证据证明张某在为王某将虚拟的游戏点卡变现时明知是王犯罪所得,张某的行为可构成销赃罪,应按销赃罪量刑。2007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海法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有误。被告人张某未参与虚假交易、虚增骏币的诈骗过程。张某帮助王某将骏网币兑现的行为符合销售赃物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销售赃物罪,辩护人认为其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王某某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某构成销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二)证据辩护切入点的选择。对于没有充足的证明被告人无罪证据的案件,选择证据辩护切入点,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证据辩护是对公诉机关控告犯罪的证据体系的进攻。其目的是削弱或摧毁公诉机关控诉证据体系,实现无罪判决结果。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是刑事诉讼中的疑罪从无原则。无罪辩护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辩护,两种辩护切入点虽追求的法律结果都是无罪,但辩护人的证明责任不同,难易程度也不同。证据不足辩,只要求辩护人提出卷宗中证据存在的问题,不需要提供证明无罪的证据。而无罪辩护情况下,则要求辩护人说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证据不足辩护,是我们最主要的辩护切入点。证据不足是冤假错案的主要根源,赵作海、佘祥林等冤案,都是有罪推定,疑案从轻所引起,因此,证据辩护,是我们最应掌握的辩护方法。最近两高和中央政法委及其领导,明确指出,凡是疑点证不能排除的,一律按疑罪从无原则处理。这提高了司法机关的证明标准,对刑事辩护业务大为有利。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诉讼证据原则,为刑事辩护业务提供更大的空间。

       如李某强奸案。李某系北京某局中层干部,因与吴某共同强奸被逮捕。在侦查阶段,李某对强奸罪名并无异议。在辩护切入点的选择上,通过多次会见和阅卷,我向李某提出检察机关指控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的辩护意见。李当时顾虑重重,担心不认罪会重判,李某的家属还以李的名义给单位写好辞职申请报告,要求李签字。我并没有盲目听从委托人的意见,而是向被告人和委托人讲明李某不构成强奸罪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从诉讼的角度分析案件的结果,因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强奸适用的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二款中的轮奸条款,最低刑是十年。也就是说即使李认罪态度再好,刑期不能低于十年。即使不认罪,根据本案实际危害结果,最高也不会超过十二年。对于十年以上刑罚的被告人,多的二年刑期没有更大意义。最后,确定了本案辩护的切入点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的审理结果法院判处同案犯吴某某强奸罪十一年。检察机关以认定李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撤回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现李已得到了国家赔偿,公职未受影响。此案审理的结果证明了律师选择的切入点是完全正确的。

       (三)程序辩护。程序辩护是辩护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步。按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德肖微茨说是一种进攻性辩护。非法证据排除,最近,两高五部委发布了。非法证据排除是釜底抽薪,如办理死刑案件只要证明办案人员存在刑讯逼供问题,其证据就会认定为非法证据,就不能成为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改变了长期以来。程序违法但不影响所谓实体的证据可作为证据使用的问题。鉴定程序、形式违法等。

       二、辩护词与法庭辩论发言的关系

       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辩论阶段,依照法律和事实为被告人作无罪、最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辩护时的演讲稿。法庭辩护,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辩护案件胜负的关键时刻。辩护发言是辩护词法庭辩论的具体化。辩护词的质量决定法庭辩论的结果。决定案件的结果。法庭审理中,特别是重大复杂的案件,书记员是不可能记录完整的,对辩护人的辩护观点的法律事实上的依据,往往依赖于律师庭后提交的辩护词。在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除听取承办法官汇报案情外,主要是看辩护词来了案件事实和辩护人的意见,因此,辩护词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可以说,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的意见观点再多再好,如没在辩护词中体现,在书记员未能完整记录情况下,等于无效劳动。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二审、再审主要是书面审理,如没有充分反映辩护观点和充分理由高质量的辩护词,将直接影响二审审理的结果。

       有的律师反对律师在庭前把辩护词写好,我不认同。律师通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开庭前的时间,通过会见被告人、调查取证和阅卷,已基本掌握了案件事实,已完全具备了写好辩护词的条件。辩护词是辩护人在法庭上发表辩护意见的准备,准备的越充分,辩护的就越有信心。

    因时间的关系,关于辩护词的写法不展开讲,可作以后的一个专题进行。总之,辩护词不要套路化,模式化,要有自己的风格。辩护词要有理有据,重点突出,抓住要点,切中要害,语言要简洁、精炼。重点的部分说到,说透,说清,说全。辩护词的内容,在辩护中不一定要逐一说明,但要写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从轻处罚的观点,即使公诉人公诉词或答辩中已表明,辩护词中仍需写明。

       三、法庭调查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法庭调查是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法庭询问和质证两项内容。

    1、充分发挥庭审发问的作用。法庭调查中的询问,是法庭辩论的基础,针对辩护观点对被告人发问和对证人进行发问。有的律师不重视法庭询问,认为该阶段只是法庭辩护的过度,即使发问也是三言两语敷衍了事,这做法不利于辩论效果的发挥。庭审中公诉人、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事实调查,是对案件的最后核对确认,被告人及证人所述每句话,都可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辩护人有效的询问,是对自己辩护论点的加固,对于有利于辩护观点的口供和证言要询问确定,对不利于的要问清,针对存在的矛盾点让证有或被告人说清。当自己的被告人对公诉人、审判人员的发问,说出不利于自己的供述时,要通过询问进行提示和纠正。要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重要问题进行询问,不清的问题要重点发问,已清楚的要通过被告人的当庭供述和证人出庭证言,进一步明确。确立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排除或削弱不利于被告人证所的证明力。要跟上审判长的庭审步骤,抓住发问的时机特别是对案件重要情节进行核对时机,在庭审中辩护人是处于被支配的地位的,法官和公诉人遗漏的发问,可以恢复庭审调查补充发问,但律师是没有这个权利的,对律师来说可谓机不可失,失不再来,一旦错过时机,将会无法弥补,甚至铸成大错。你要发问的问题要的所准备,对案件关系不大的可以不问,对已形成的对被告人有利的,不要再重复发问,以免出现证词改变不利于被告人的情况发生。

    2、注意力要集中,要全身心投入。法庭就是战场,庭审调查就是为发起最后辩论总攻的准备。精力要高度集中,不要埋头记录或翻阅卷宗,要听清公诉人的每一句发问内容和被告人当庭的供述和辩解内容,特别是多被告人案情复杂的案件,不仅要听清自己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更要听清其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发现其矛盾和对自己被告人不利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发问。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要认真听,注意发现公诉人宣读证据的完整性,大部分公诉人往往断章取义或只宣读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而不宣读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如注意力不集中,埋头看材料或记录,没有听清公诉人发问或宣读证据内容及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就无法回答对证据、辩解意见的问话。如表示无异议,就是对证据内容的认可,在以下的辩论中就无法提出与此矛盾的意见。如表示不同意又提不出具体理由,又不能说没听明白。

    3、要充分进行准备。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肯定不会取得好的庭审调查的效果。案件进入庭审前,本案的卷宗内容辩护人已充分掌握,对公诉人庭审中的发问和所要举的证据是能够预知的,可以说辩护人是掌握庭审调查的主动权的,在阅卷过程中,在阅卷笔录的基础上,制作庭审调查质证笔录,将案件主要证据对比摘录,找出矛盾点列出质证意见提纲。要一目了然,这样在质证中就能做到从容面对。


    4、抓住控方出示证据的问题,有针对性的了表质证意见。质证是控辩双方围绕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进行说明和质疑。在刑事案件中,律师的质证目的是对公诉人出示可宣读的证所提出质疑,以此否定公诉人对有罪、罪重事实的证明。同时对自己出示的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证据进行说明。

       特别是无罪辩护的案件,降低或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明力,攻破控方的证据体系,最有利最直接的时机是质证阶段,到了辩论了阶段,只能是论述,而不是直接的质疑,没有针对性。对不利被告人的证据进行质疑,对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进行确认,是辩论时最好的论据。质证情况的变化,也是修正辩护论点的依据。事先准备的辩护词或论点,应随着庭审质证询问的情况而变化,质证不到位或质证观点不明确,辩论时就缺乏说服力,就会成为控方反驳的口食。质证不是辩论,语言要简炼,观点要鲜明,要高度概括。

    5、要注意公诉人举证的完整性。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言词证据主要是围绕定罪目的进行,往往断章取义或只宣读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和口供,而不宣读有利于被告人的证言和口供。我们当即应指出宣读的内容不全面,证人之间、同一证言不同次的证言、证言与口供这间存在的矛盾,要求公诉人宣读未宣读的言词证据。如我办理的吴某强奸一案。受害人的数次陈述中对是否同意与男方发生性关系这一事关罪与非罪情节上,存在严重矛盾。与被告人口供存在严重矛盾,被告人的多次口供也存在严重矛盾,而公诉人只宣读了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受害人陈述、被告人口供的内容,而回避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内容。我们当即对公诉人宣读的证据提出质疑,并要求公诉人出示审讯录像。

    6、注意发现非法证据问题。非法证据排除已明确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原则。刑讯逼供问题相当普遍,特别是在经济犯罪和涉黑案件中表现更为突出,刑讯逼供对证人暴力取证都是非法证据,所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此质疑如得到法庭确认,对案件将起到釜底抽薪作用,为取得指控证据,有的对证人威逼恐吓限制证人人身自由,甚至拘押被告人。

    7、提高辩护人举证的证明力。

       辩护人虽不承担证明义务,但并等于没有举证的权利。辩护人举证是质证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证明力的证据不举,相互有矛盾的证据不举,不仅要举辩方调查取证的证据,而且要对卷宗内司法机关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进行举证。如我代理的吴迪强奸案,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强奸案发生的洗浴中心四名服务员的所取的证言,四人均证明长达九个小时时间里,没有听见包间内女方的任何呼叫声音,女方还独自出房间打水,并听到叫床的声音。按此证言,完全可以推翻强奸罪的指控。此证举后,公诉人找不出任何否定的理由,当审判长问对此证言的意见并要求说明根据时,公诉人只表示不真实,但说不出任你任何的理由。举证时要将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据内容和证明问题,简洁说明。不同的审判人员有不同的主持庭审的方式,有的只要求公诉人或辩护人对对方出示的证据明确有还是没有异议,不让发表具体理由。有的审判人员,不但让你表明态度,还要求双方说明理由,实际将辩论阶段的内容提到法庭调查阶段。

       实践中,质证的方法多种多样,我不一一列举,大家可以看最近两高三部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两个规定的内容,也就是法庭的质证的内容和方法。


       四、最后的辩论

       法庭辩论是律师代理刑事案件的最后阶段,也是刑事辩护胜负的关键阶段。法庭辩护是律师直接面对公诉人和审判人员,是真正的交锋。之前所有的磨难和艰辛都是为此一战。最后辩护的成功取决于对案件的熟悉程度,法庭上的律师取胜之道路,不是依靠律师的天才,而是取决于律师是否未雨绸缪。在整个案件进程中,我一直都在准备,无时无刻地想着案子。偶有灵感,随时记录。惊人的语言有时不刻意准备的,而是心中产生的瞬间即逝的灵感,要抓住灵感的瞬间,如突然想到一个有说服力的比喻,或一句别人的用语惊醒了我,有时是在早晨睡觉和清醒之间的那个模糊的一瞬间下意识状态。而我们要在这种惊人的语句消失之前把它记录下来。当我们步入法庭,准备发表辩护意见之时,就会做到对案情了解得非常透彻,不停地提炼锲而不舍,最后的奇迹就会出现,我们就能达到脱口而出。取得理想的庭审效果,就能赢得最后的辩论。

      法庭辩论中要注意的问题:

    1、要树立信心,不要怯场。信心是出好庭的前提,信心来自于对案件的掌握程度,来自于高超专业素质和娴熟技能。没有准备或准备不充分,再资深的律师也是不会取得好的辩护效果的。法庭就是战场,最大的敌人是自己,要和自己较量,提升自己,只要将自己的能量提高到极限,战胜对手是顺理成章的事情。实践出真知,没有人生来就是律师,即使在今天,虽然经历了无数庭审,发表了诸多演讲,但自己出庭前还是感觉到压力。感觉到自己仍是在辩护中实践,力图通过最精彩、最细致的方式来陈述案情。

       从控辩护角度,我们是进攻,公诉人是防守,进攻永远是主动的。从刑事诉讼规则方面,有利于辩护一方。我们是在挑毛病,庭前我们已反复阅卷,研究,,司法机关的全部诉讼活动和案卷内容都暴露无遗地展现在我们面前。可以说公诉人在明处,辩护人在暗处,主动权在我们一方。从证据规则方面,是无罪推定,疑案从无,而不是有罪推定,疑案从轻。只要证明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不能合理排除,就不能认定犯罪。由于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真实的事实是不会完全重现,加之受人的认识水平和客观条件的限制,证明是相对的,存在疑点是绝对的,刑事证明标准是唯一的,排除任何可能的。从证明责任主体上看,证明的主体是司法机关,辩护人的辩护权来自于被告人委托,被告人不能自证其罪原则决定了辩护人不负有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的法义务。从公诉人和辩护人法律职责上有利于辩护人。公诉人出庭的职责是代表国家支持公诉,尽管有些案件,作为办案人来说,并不一定同意公诉意见,但一旦决定提起公诉,就必须坚持公诉意见。律师的辩护意见是自已选择的,公诉人的公诉意见是检察机关决定的。

       要沉着冷静控制情绪。律师在庭审中可能遇到事先没有预料到或已预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碍、干扰、发难等情况。这就要求律师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因怒而打乱思维,甚至出现头脑空白。该坚持的要坚持,即不要发怨,也不要畏缩,对案件完整性量刑有重要作用的辩护意见,要坚持说完。2、要明确说服的对象。在法庭上交锋的是公诉人,但我们要说服的对象是法官,控辩双方是对立关系,即使公诉方理屈词穷,也不会被说服。我们要说服法官,我们要用最简洁的语言,说服最糊涂的法官,能够最大限度上接受你的辩护意见,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

    3、要换位思考。要想战胜对手,必须把你的眼睛长到对方的心里,辩论起来才能随心所欲,行云流水。道家的辩证和领悟,在充满对抗亢奋的控辩对决中做出符合逻辑下意识的反映,达到武学中的心剑合一境界。要把眼睛长到对方的心里,清楚对手在想什么,通过观察对手每一个眼神,动作和形体,准确判断对方要说什么。武术最厉害的不是见着拆着,而是事先知道对手要出什么招。防守和进攻要融为一体,让你根本看不出你是在防守还是在进攻攻守融合运用自如。要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案件的事实是扑朔迷离千变万化的。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就是要抓住案件的核心,找准案件的点。

       站在公诉人的立场用公诉人的思维方式来思考案件,有利于辩护人把握全面、选准辩护的角度和突破口,准确预测公诉人的公诉论点和论据。掌握法庭辩护的主动权。真正的高手不是见招拆招,而是事先知道对手要出什么招,攻守融合运用自如。

    4、法庭辩护要紧扣主题,保持思维的一致性。紧扣有利于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主题。要保持思维的一致性,论点明确,论据扎实,层次分明。

    5、选择突破点,避实就虚法与就实避虚。对公诉人在答辩中所作的综合答辩,不要面面俱到回答,要抓住涉及定罪和量刑核心,选择实质性问题进行回答。就实避虚,抓住对方的软肋,选择其薄弱环节连连进攻一追到底。如卷宗存在的有利于被告人而公诉人无法排除的证据,要求公诉人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此证据不能认定为非法证据,就是合法证据,该证据排除不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就不能成立。此问题在第一轮辩论中作为首枚攻击炮弹,如公诉人在答辩中回避,在第二轮的辩论中再次提出,并要求公诉人进行解释。打乱公诉人的陈脚和思维。6、不要照本宣科,要讲辩护词。

       要让辩护词上的文字动起来,赋予其生命。辩护词是辩论的发言提纲,但我们并不是背诵讲稿,也不是朗读记录。照本宣科读讲稿是无法读好的,是无法打动听众的心灵,尽管我们努力想显得有说服力,可是却无法取得共鸣。发表辩护词,要用心去演讲。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最后的辩论不是改头换面地将证据重复一遍,不是将证人的证言进行总结,每名证人是怎样说的。我们确实会引用一些证言,但是证人说过的证言和出示过的物证,所起的作用是对论点的强调。辩论就是辩论,辩论本身就产生了自己的生命,有时开庭发表辩论意见所用的词汇和比喻都是自己平时没有想过的。创造性的思维来自于数月的构思,准备的过程赋予想象的生命。律师在法庭辩论高昂情绪下,会产生许多平时想不出的思维和观点,发表出具有强大说服力的演讲。庭前和庭后,是想不出来的,是积累的结果。

       我们在发表最后的辩论演讲时候,不但要使法庭参与人员倾听到我们的声音,用声音有效控制法庭人们的情绪,而且我们还要听到自己的声音,听到自己的声音就会感到内心有一种什么东西时刻提示我们应如何去做。如果讲话的时候能听听自己的声音,我们的声音就充满活力,就能听到说话的节奏,就知道何时应该提高自己的语调强调某一个句子,就知道何时达到高潮,听众就会激动万分。如果听听自己的声音,我们就知道何时结束。

       在要结束的时候,先沉默一下,通过沉默强有力的语言。让听众的思绪集中到我们的焦点上,我也集中到听众身上。发表辩护词,要用心去演讲。抓住整个法庭的注意力;

    7、要根据法庭的变化,随时调整辩护思路

       庭审瞬变万息不可预测,要根据庭审情况调整角度,在法庭辩论中,一方面坚持了己有的正确论点,同时随着辩论的深化,律师也在不断地修正和补充自己的论点。如李庄案就是最好的例证,谁也想不到李庄由庭前不认罪,当庭却表示认罪,甚至开庭前已向司法机关提交认罪书,无论李出于何种动机,辩护人如不及时对庭前拟好的辩护词进行调整,将是十分被动的。如继续将李庄不认罪的理由作为无罪辩护的依据,会使辩护人陷入尴尬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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