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与齐某通过网络聊天相识,2015年12月9日相约于某宾馆见面。次日,齐某回到自己住所并告知男友张某称自己被强奸。张某遂叫上刘某等人一起勒索何某。2015年12月15日,齐某再次约何某于某公园见面。何某现身后,张某等人上前围殴何某,并向其索要钱财共计3000余元。据此,公诉机关指控张某、刘某等人犯敲诈勒索罪。
在接受被告人刘某的亲属委托后,辩护人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刘某,认真研读本案卷宗,就案件事实情况等和刘某做了详尽的沟通。同时也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并在法庭上提出了如下辩护意见:
1、刘某系受他人邀约帮忙,被动参与犯罪行为中,在整个案件中属于帮助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2、刘某对事情起因并不知情,系受到蒙蔽才参与帮忙;;
3、关于本案量刑,应当综合考虑刘某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等减轻和从轻处罚情节。请法庭对刘某减轻处罚,依法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本案,多次会见被告人,与刘某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是侵财类犯罪,主观方面都需要犯罪嫌疑人有非法占有或取得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方面都是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但两罪存在明显区别即“威胁”内含不同:一是从威胁方式看,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直接发出;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可以当面发出,也可以通过书信、电话或第三者转达。二是从实现威胁时间看,抢劫罪的威胁表现为扬言如不交出财物,就要当场实现所威胁的内容;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则一般表现为如不答应要求将在以后某个时间实现威胁的内容。三是从威胁内容看,抢劫罪的威胁都是以杀害、伤害等侵害人身相威胁,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内容则比较广泛,包括对人身的加害行为或者毁坏财物、名誉等。四是从非法取得财物时间看,抢劫罪是实施威胁当场取得财物;而敲诈勒索则可以在当场,也可以在事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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