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殷某的女儿曾使用过号码为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并用该手机号注册了美团账号,该账号绑定了殷某卡号为********6178的工商银行卡,后殷某的女儿将该手机号销号,销号后没有将银行卡解绑。2016年8月10日,被告人刘某依正常程序申请办理了该159****3933的移动手机号码,使用时发现该手机号曾注册过美团账号,且绑定了银行卡,只需输入手机验证码即可支付。在此情况下,刘某多次使用该美团账户消费,致使殷某银行卡累计损失人民币4701.37元。殷某报案后,公安机关根据该159****3933的手机号码锁定刘某,并将其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构成盗窃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某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且系初犯,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殷某4701.37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这是一起随着网络支付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诈骗;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性质属于侵占;第三种观点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因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财产,其行为性质属于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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